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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工种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加入日期:2018-06-15 09:17:59  查看人数: 1045   作者:admin

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工种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住建局(委),省农垦、森工总局住建局,有关培训机构:
      为加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规范管理,全面提高行业一线从业人员素质和技能水平,住建部制定并印发了 《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工种目录》,现转发你们。各市(地)、省农垦、森工总局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通知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考核和证书管理工作,指导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心依据职业技能标准,开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职业道德、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为下一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打好基础。各有关培训机构要加强培训信息统计管理工作,及时将培训考核合格人员信息上传至我厅“黑龙江省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人员管理系统”,以便我厅上传住房城乡建设部管理系统。
        自2018年6月1日起,《黑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编号办法》(黑建人〔2015〕21号)中有关职业、工种代码按《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工种目录》中的职业(工种)名称、代码执行。《关于调整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职业工种代码的通知》(黑建人〔2016〕4号)中的职业工种、代码不再延用。各地培训机构、各企业可根据培训需求,从《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工种目录》中选取相应工种开展培训,并加强培训合格证书的规范管理。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工种目录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5月25日

附件: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工种目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海南省规划委、水务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方案>的通知》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健全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全面提高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一线从业人员素质和技能水平,我部结合各地培训需求,制定了《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工种目录》,在原有《建筑业职业工种名称》的基础上,将市政、安装、园林绿化、燃气、供水排水、环卫、房地产物业管理及装配式建筑等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各领域的职业工种进行统一编码,用于指导各地开展技能培训。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工种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行业职业技能培训规范管理,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打好基础。要根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管理要求和我部关于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统一部署,组织人员对《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工种目录》中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的职业工种开展培训、鉴定,做好鉴定承接工作,同时,完善管理制度,实现培训鉴定工作有序运转。对其他未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职业工种,要参照建人〔2015〕43号文件要求,做好本地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技能培训工作。指导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心(统称培训考核机构)依据职业技能标准,开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职业道德、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并按有关要求核发职业培训合格证。要做好培训信息的统计整理工作,将培训信息及时上传至我部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同时,加强监督,规范管理,推动培训证书省际互认,为下一步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相衔接打好基础。
    二、结合实际开展工人培训,加强培训合格证书规范管理。为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满足施工现场相应人员配备和技能水平要求,加强行业职业培训证书的规范管理,《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工种目录》涵盖了历年来编修的职业技能标准、职业分类大典及相关规定中所列工种名称,并将工种内涵相同或者相近的职业工种进行了适当合并。目录中所列工种名称后带有括号的,为相同或相近的职业工种,在培训合格证书发放过程中,原则上采用不加括号的工种名称,取得培训证书的人员视同具备括号内工种所需技能要求。各地可根据培训需求,从《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工种目录》中选取相应工种开展培训,加强培训合格证书的规范管理,按计划逐步推行电子证书。我部将根据行业发展和实际培训需求适时更新、调整《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工种目录》。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12月21日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工种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