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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牡丹江市建设行业协会章程
                                 (修改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业协会的组织行为,维护行业协会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协会发展,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黑龙江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章程。本团体的名称为牡丹江市建设行业协会,英文译文为Mudanjiang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MDJCIA。
第二条  本会是牡丹江市区和外县(市),从事建筑工程、道桥市政工程、线路管道及机电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建筑安装企业;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检测、造价咨询、新产品新技术认定推广、招投标代理、执业人员培训等中介机构和社会团体及相关建设市场主体,自愿参加组成的具有非营利性的全市行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党的十八次代表大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团结同仁,沟通协调、规范行为、保障权益、双向服务、促进发展的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及社会道德风尚,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服务于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推动建设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促进行业科技进步和企业改革发展,不断提高民主办会,自律服务及建设从业人员素质;统筹协调会员与政府、社会之间的联系,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做好建设行业的管理工作,为实现建设行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牡丹江市建设局和登记管理机关牡丹江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国家和省建筑业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设在牡丹江市西安区平安街西六条路建工大厦。邮编号:157099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省和市主管部门有关建设行业的方针、政策,研究探讨建设行业改革和发展的政策法规、管理办法、行业发展规划;开展行业调研,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广大建设企业的要求和愿望,为政府主管部门制定行业管理的政策、法规提供参考依据。
(二)经授权或委托负责对深基坑、高大中模板等工程的安全技术施工方案论证、工程质量鉴定及技术服务。
(三)组织开展各项建设工程创优评优活动,表彰和奖励优质工程项目、优秀企业、优秀人才,向国家、省推荐优质工程和优秀企业、优秀人才,促进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四)会同关联部门举办建设行业的各类技能和岗位培训,不断提高行业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五)组织开展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证建设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六)为会员单位提供技术服务、信息服务,组织行业推广应用“四新”、建筑节能成果,组织信息交流、技术咨询及产品推介,积极推进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提高行业技术水平。
(七)经授权或委托开展行业诚信行为评价与考核,信息发布,行业准入资格和执业资格及科技进步等审核评定;制定行业诚信行为规范和行规行约,引导会员自律、依法经营,维护行业信誉,推进行业诚信建设。
(八)参与制定、修订行业产品标准、技术标准、计量标准、质量标准和质量规范等,推进行业标准化建设。
(九)引导和推动行业企业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完善经营机制,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提高企业管理经营水平和经营效益。
(十)发展同外省、市行业协会的友好往来,收集国内外政策法规、市场信息及有关资料,编辑有利行业发展的刊物;适时组织会员到国外和国内发达地区进行考察、学习和交流。
(十一)承办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及上级行业协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本会设置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名称为:牡丹江市建设行业协会监理专业委员会,勘察设计、图纸审查专业委员会,检测专业委员会,招投标代理、造价咨询专业委员会及牡丹江建设工程专家委员会,牡丹江市建设工程质量鉴定委员会,牡丹江市建设工程安全技术专家论证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主任人选从协会副会长单位和常务理事中产生。分支机构的成员为建设行业协会会员,分支机构不设财务账户。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建设行业组织,拥护本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单位会员:从事建设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教育科研机构等,拥护本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三)个人会员,取得执业或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士,以及在全行业、各学科有一定知名度的专家、学者、劳动模范,拥护本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本会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出席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投诉违反会员自律准则和协会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研讨、经验交流、考察活动;
(五)依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六)关心本会工作,积极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书。会员无故一年不缴纳会费、不履行义务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由本会秘书处提请牡丹江市建设局参考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规定处理。
本会副秘书长以上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提出处理意见,经牡丹江市建设局和牡丹江市民政局同意后实施。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以及选举办法;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
(三)决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四)审议理事会的年度工作和财务报告;
(五)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 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到会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好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牡丹江市建设局审查和牡丹江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章程及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每届任期四年,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另行提出理事人选,报常务理事会确认后,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和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五)制定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六)制定本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八)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九)决定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聘任,决定其报酬事项,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二、八、九、十、十一、十二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应当对决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1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和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因需延长任期须履行组织程序后方可任职,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牡丹江市建设局审查并经牡丹江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牡丹江市建设局审查并经牡丹江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会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推荐新一届理事、会长(法定代表人)、副会长、秘书长人选,经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实施会长领导下的副会长、秘书长分工负责制开展工作,秘书长对会长、理事会负责,由专人专职担任,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会议。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和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起草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会议决议;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经会长同意,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主要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国内外有关企业、团体和个人的自愿捐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所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会长(或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牡丹江市民政局和牡丹江市建设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各项财务费用支出,接受市建设局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人员(兼职、专家等)薪金和补贴补助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和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经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报牡丹江市建设局审查同意并经牡丹江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牡丹江市建设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需在牡丹江市建设局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牡丹江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牡丹江市建设局和牡丹江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6年5月20日第一届第3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原章程同时作废。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本会理事会按照本章程制定相关制度、办法。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1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