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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实行建设工程质量激励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黑建质﹝2015﹞4号
各市(地)、省直管县、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住建局(建委)、省森工总局工程质量监督站:
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健全工程质量激励机制,营造“优质优价”、“优质优先”市场环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关于实行建设工程质量激励机制的指导意见》。现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4月7日
关于实行建设工程质量激励机制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健全工程质量激励机制,营造“优质优价”、“优质优先”市场环境,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黑龙江省关于规范工程建设领域秩序提升工程质量的意见》精神要求,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质量工作“三个转变”为指导,以提升责任主体质量意识为核心,以确保工程质量、建设精品工程为目标,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和政府的指导作用,通过推行“优质优价”、“优质优先”,督促和引导责任主体加强质量管理,全面提高工程质量水平。
二、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所称的激励机制包括“优质优价”和“优质优先”。我省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荣获国家“鲁班奖”、优质工程奖、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和黑龙江省优质工程“龙江杯”、优质工程甲乙级、市政金杯示范工程的奖励,适用于本指导意见。
三、激励机制有关标准
(一)“优质优价”标准。“优价”标准由合同约定,具体额度按以下标准执行:
1. 获得国家级优质奖优价标准。获得国家“鲁班奖”、优质工程、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奖,建设单位按工程造价的2.5%~3 %且不超过500万元给予施工单位奖励,按监理服务费4%~5%给予监理单位奖励;
2. 获得省优质工程“龙江杯”、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奖优价标准。获得省优质工程“龙江杯”、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奖,建设单位按工程造价的1.5%~2%且不超过300万元给予施工企业奖励,按监理服务费2%~3%给予监理单位奖励;
3. 获得省优质工程甲乙级奖标准。获得省优质工程甲乙级奖,建设单位按工程造价的0.5%~1%且不超过100万元给予施工企业奖励,按监理服务费0.5%~1%给予监理单位奖励。
(二)“优质优先”标准。“优质优先”加分标准按照《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评标中企业获奖项目加分和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暂行规定〉的通知》执行。
四、激励机制有关原则
(一)以获得优质的单位工程(小区)为原则。一个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中包括多个单位工程(小区)的,仅针对获得“优质”的单位工程(小区)实行奖励政策。
(二)以相关主管部门文件为依据。国家“鲁班奖”、优质工程奖、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和黑龙江省优质工程“龙江杯”、优质工程甲乙级、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均以相关主管部门印发的正式文件为依据。
(三)以最高“优质”兑现奖励政策。对于一个单位工程(小区)先后获得不同等级“优质”的,按最高级别兑现奖励政策,不重复兑现。
(四)“优质优价”以合同管理为基础。“优质优价”是合同双方的自主权利,是对精品工程的激励机制。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在合格的标准基础上要求“优质”的,在签订施工、监理合同中应对“优价”做出补充条款规定,并兑现“优价”政策。补充条款应包括优价的计取、支付和质量目标违约责任等方面具体内容和要求,合同双方要严格按合同有关要求执行。
五、管理要求
(一)“优质优价”资金来源。建设项目立项时,其质量目标定为“优质”的,应将“优价”资金列入工程总概算,在合同签约价款中应包括工程“优价”奖金。
(二)加强招投标和合同管理
1. 招标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工程质量创优目标和奖励条款,与中标单位签订的施工、监理合同必须与招标文件一致。
2. 建设单位与施工、监理企业签订的合同中,应明确工程创建“优质”甲乙双方的责任和“优质”执行的标准等内容。
3. 中标人应当将合同报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加强工程创优管理
1. 施工、监理单位要加强工程创优管理,在工程投标中明确创优目标,制定创优计划,落实创优措施。
2. 各级优质奖项主管部门,要严格优质奖项评选条件、程序,严格评选标准,保证评选工作科学、规范、公开、公正、公平。
(四)加强“优质优先”加分管理。招投标主管部门和招投标代理机构要认真落实“优质优先”激励机制,严格执行《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评标中企业获奖项目加分和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暂行规定〉的通知》有关规定。
(五)统一“优价”额度规定。此指导意见印发后,省内有关文件与本指导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六)各地市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