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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建设工程质量鉴定委员会工程质量鉴定管理规定
加入日期:2015-05-07 09:51:36  查看人数: 1416   作者:admin

 第一章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条例》、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管理的通知》等要求,为了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维护有关各方合法权益,规范建设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程序,加强建设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管理,提高质量鉴定工作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的工程质量鉴定工作。



第二章  建设工程质量鉴定范围



第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鉴定(以下简称工程质量鉴定)是指对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建设工程质量是否满足设计文件及现行工程建设规范标准要求,是否存在质量隐患和影响结构安全、使用功能问题所作的鉴别和判断,主要范围包括:



1、施工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构件和设备;



2、未按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施工或变更内容设计单位不予认可;



3、施工时出现质量问题需要确定问题性质、原因、范围及严重程度,用以指导质量问题处理;



4、发生质量纠纷或保修期内质量投诉;



5、发生原因不明的裂缝、过大变形、倾斜、渗漏和使用功能显著不正常;



6、扩建、改建、抗震改造、节能改造和结构加固;



7、改变使用功能、增加有效荷载、改变结构受力状态及拆除部分承重、抗震构件;



8、影响设备及工艺生产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功能;



    9、因质量返工造成经济损失,需要明确责任;



   10、工程验收时,影响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质量安全的质量控制资料、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严重缺失,无法保证工程质量;



   11、建设单位、使用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认为需要作出鉴定或明确责任。



   12、既有建筑安全性鉴定按建设部《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及《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章  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程序



第四条   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程序主要内容包括:



1、 受理审查:根据委托人的具体鉴定要求,协会鉴定办公室在三个工作日内回复是否受理。



2、 委托单位填写委托单:协会受理委托后,委托单位填写《建设工程质量鉴定委托申请表》见附录2(由协会指导委托单位完善申请表),必要时签订工程质量鉴定合同,鉴定报告份数在合同中约定。



3、 组成鉴定专家组:协会按规定在专家库内抽取鉴定人员组成鉴定专家组,鉴定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



4、实地调查:协会鉴定机构组织两人以上(含两人)鉴定人员实地勘查工程质量情况,审阅相关工程技术资料档案,并听取有关方面情况介绍,收集相关资料。



5、制定计划:专家组长负责组织制定鉴定工作计划,明确鉴定内容和范围,提出工程质量检测意见及要求,按工程实际情况确定完成时限。



6、工程实体检测:需要对工程实体进行检测的,按专家组提出的检测意见及要求,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工程实体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7、论证鉴定结果:依据工程实物质量勘查情况和检测报告数据,计算分析、研究论证工程质量鉴定结果并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文件。



8鉴定报告应符合相关规范、标准要求,鉴定结论应科学严谨,依据充分,判断准确,公正合理,表述清楚;鉴定报告应有鉴定人员签名,并加盖鉴定机构鉴定专用公章;由协会通知委托方工程质量鉴定结果,并正式签发工程鉴定报告;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对所出具的鉴定报告负责。 



    9、档案管理应按《鉴定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章  检测鉴定工作质量保证措施



第五条  填写《建设工程质量鉴定委托申请表》应按以下规定:



1、工程质量存在争议的鉴定由甲、乙双方共同委托,一般情况下当地质量监督机构、必要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2、鉴定委托申请表委托人应认真准确填写工程概况、质量问题的简况,委托鉴定的内容和范围等;



3、委托方向鉴定机构支付2000元保证金后填写委托申请表,按约定或合同将鉴定费用(减去保证金)一次性支付后,鉴定机构开始进行鉴定工作。如委托方中途退出,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五章  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内容和要求



第六条  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委托单位;



2、鉴定内容;



3、鉴定依据;



4、工程概况;



5、工程质量现状;



    6、现场检测;



7、计算分析;



8、质量问题原因分析;



9、鉴定结论;



10、建议。



第七条  报告的编写说明



1、 鉴定报告的目的一定要具有针对性,同时还应叙述的简明扼要。



2、 鉴定报告的依据应包括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内业、监理内业、其它和工程有关的技术文件和现行相关的国家规范、规程、标准等。



3、 工程概况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建筑面积、建筑层数、结构形式、基础布置形式、建造年代、建筑物使用功能、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委托鉴定内容和范围。



4、 现场质量现状勘查与实体检测,应把实际所能检测到的工程状况、质量描述清楚。个别存在质量缺陷严重的地方,或是特别需要阐述的部位应着重加以描述。对于结构裂缝要描述出裂缝走势、裂缝宽度、裂缝长度等。



5、 对于现场有结构损伤的,如裂缝、变形、破损等应拍照并将照片扫描插入报告中。



6、 混凝土结构检测时要对构件截面尺寸、构件布置形式、基础布置形式、混凝土强度、混凝土碳化深度、钢筋数量、箍筋加密区、钢筋保护层进行检测;对于砌体结构应对基础布置形式、砌体强度等进行检测;并说明检测所有方法、检测设备、检测数量、检测部位、检测时间等。



7、 计算分析对于结构改造、结构损害、进行安全性评价的鉴定,宜进行计算,鉴定中要附计算书。



8
检测鉴定结论应依据设计图纸、现行规范、计算结果给出严谨、科学的结论,使检测报告内容和检测鉴定结论有章可循。



9、 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计算结果给出合理化建议,建议要有可操作性,并应符合现行规范。



第八条  检测鉴定报告要求



1、 凡是安全性鉴定要求必须进行现场材料检测,必须进行结构整体验算,必须要有计算书,无图纸的鉴定由委托方进行结构图纸恢复。



2、 验收鉴定必须进行现场材料检测,必须进行钢筋保护层检测,必须进行结构布置形式的复核检测。



第九条  报告格式及存档整理要求



1、 用统一页眉、页脚;



2、 报告正文所用字体样式及字体大小要统一;



3、 报告装订样式无特殊要求的情况应按统一样式装订;



4、 电子版报告严禁外传;



5、 存档的检测鉴定报告签名页应与报告提交日期同步。



第十条  现场检测责任



检测前,检测人员应充分熟悉待检测建筑的图纸等检测信息,把检测内容和检测目的做为需要了解的第一手资料,宏观掌控整个检测布局,制定实体工程检测方案并实施检测。



现场检测后得到的原始数据应保存好,方便日后进行查询。



第六章  鉴定工作原则与服务



第十一条  关于工程质量争议、经济纠纷和民权维护等鉴定的工作原则与服务理念:



1、 在工程质量争议鉴定中秉持中立机构的服务特性开展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在进行工作时需向有关方重申上述原则,制定透明工作程序;



2、 在工程质量争议鉴定中秉持中立机构的技术权威性,担当技术普及人角色。进行结构鉴定,检测其现有结构是否符合原设计和现行规范要求。通过对技术的全面理解和解读,适时向鉴定方解释有关技术条款和技术原理,必要时通过直观图标和数据表述有关技术内容;



3、 在工程质量争议鉴定中秉持勇于担当的工作原则。中立机构在对技术风险正确评估的前提下,适当调整和把握技术风险,勇于担当,实事求是的阐述工程质量鉴定结论。



第七章  质量鉴定管理工作有关要求



第十二条  鉴定中,如确认该工程存在重大设计问题(涉及地基基础及主体结构),应及时向当地建设行政设计主管部门报告,并由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对设计进行重新审查。



第十三条  协会所选择的检测单位应持有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相应的《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制定并按检测方案进行检测,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作为工程质量鉴定报告的附件。检测机构对所出具的检测报告终身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工程质量鉴定工作自受理委托后,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含工程质量检测所耗用的工作日),复杂、疑难的可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五条  经鉴定,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鉴定机构应及时报市工程质量监督站。



第十六条  工程质量鉴定费用由委托方和鉴定方协商确定,并由委托方支付。



第十七条  工程质量鉴定过程中,所涉及的有关各方必须如实提供工程有关资料作为鉴定判断的依据。提供单位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章     



一、本规定自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起实施。



二、本规定与国家、省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规定由牡丹江市建设工程质量鉴定委员会解释。

 

         附件:工作制度及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