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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及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单独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专项方案应由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的技术负责人进行审核。
二、专项方案应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编制并刻制成光盘,其内容包括:
(一)工程概况:拟建项目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的特性、相关数据及开始、完成时间;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范标准及勘察设计文件;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一)专家组成员;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四)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四、论证准备工作:申请单位应在论证前准备好会议室、投影仪、电脑,制作会议签到薄并做会议纪要。
五、论证程序及要求:
六、专家组成员应自觉遵守专家委员会专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七、论证报告及实施:
(一)专项论证意见主要内容:
1、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2、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3、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二)建设工程相关责任主体应严格按专家组论证意见组织实施,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需修改的,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论证。
八、统一归档材料:
(一)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技术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申请表(见附表一);
(二)会议签到簿;
(三)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技术专项施工方案;
(四)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技术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记录;
(五)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技术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报告(见附表二);
(六)其他。
附 则
一、本规定自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起实施。
二、本规定与国家、省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规定由牡丹江市建设工程安全技术专家论证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 论证申请表及论证报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