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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建设工程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加入日期:2015-05-07 08:05:52  查看人数: 1270   作者:admin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相关精神,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功能作用,针对当前建设工程量大面广,新结构、高新技术的不断应用,为促进工程建设更好、更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保障和服务,特制定牡丹江市建设工程专家委员会专家管理办法。



第二条  牡丹江市建设工程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是我市建设工程领域技术专家自愿参加的,具有一定权威性、专业性的非常设研究咨询组织。专家委员会由直属会员单位总工程师、市内建设工程技术领域具有较深造诣的专家学者及高端管理人才组成,并邀请多名省内外建设行业权威人士作为专家委员会的顾问委员。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组建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发挥多学科、多专业的综合优势,在专业技术交流、培训、评优、鉴定、论证等工作中发挥咨询服务作用,充分体现专家权威性、公正性、诚信度以及科学决策水平,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进程,促进传统产业技术升级,推动我市建设行业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



第二章  专家入选与聘任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恪守职业道德;


(二)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本专业8年以上,有丰富的设计或施工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理论知识;


(三)在本行业、本学科或本专业具有较高的威望和知名度;


(四)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在40岁至70岁之间,能胜任本专业工作(博士以及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专家除外);


(五)在牡丹江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参建单位和建设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等,具备国家注册一级、二级结构工程师、建筑师、岩土工程师及机电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满足上述条件的均可申请加入专家库;


(六)熟悉和掌握国家颁发的本专业设计、施工规范和强制性标准;


(七)热爱协会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满足上述条件的均可填写《牡丹江市建设工程专家委员会专家申请表》加入专家库。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专家入选由全市建设行业相关单位推荐或自荐,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经牡丹江市建设行业协会审定。凡经审核批准的专家,由牡丹江市建设行业协会统一颁发专家委员会专家证书。



第三章  工作职能、权利与义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的工作职能:

 

(一)工程质量科技交流、培训:


组织开展国内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管理的科技交流活动,传播先进的质量监督管理理念,积极推进科学管理的方法及先进技术;积极推进“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应用;组织建设行业从业人员的岗位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企业和工程技术人员的素质,适应建设事业快速发展的需要。


(二)管理体系认证指导:

推进管理体系的认证工作,具体负责组织指导企业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GB/T28001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和GB/T50430《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工作。

(三)工程质量评优评先: 
   
负责组织黑龙江省优质建设工程(竣工工程龙江杯、甲级优质、乙级优质、在建工程结构优质)申报、认定推荐工作,开展用户满意工程、质量管理先进企业和质量管理小组竞赛活动的推荐工作。

(四)工程质量鉴定:

负责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技术鉴定工作。

(五)安全技术方案论证:

负责组织建设工程安全技术方案专家论证。


    (六)专业咨询服务:

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处理,为事故处理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建筑业协会的委托,受理会员及相关单位申请的专业咨询服务。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专家的权利:

(一)参与专家委员会举行的各项活动和优先获取协会的荣誉和相关资料,参加有关的专业学术会议,按有关规定获取专家咨询的经济补偿;

(二)向协会及专家委员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对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人选具有推荐权和被推荐权;

(三)在参加工程建设管理与技术咨询服务、工程评审(选)等过程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和建议,并可保留个人意见;

(四)独立地从事所承担的评审咨询等工作,不受任何个人因素的干扰;

(五)有申请加入和自愿退出专家委员会的权利。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专家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专家委员会工作管理办法,遵循科学、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确保工作的准确性、科学性和公正性,自觉维护当事人及各方的合法权益;

(二)积极参加专家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有参加专业技术交流、培训、评优、鉴定、论证、咨询等活动的义务;

(三)向专家委员会提供相关专业的科技信息,提出开发、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建议;

(四)专家应接受协会的监督和管理;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向委托人、当事人收取费用、额外报酬或者财物,不得向当事人许诺结论。

(五)专家委员会专家同时也是协会个人会员,应按照协会会费缴纳管理办法每年缴纳会费;

(六)专家持有专家委员会专家证书方能参与协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第四章组织领导机构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设顾问委员7人,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研究决策相关重要事项。


第十条  协会在评优、鉴定、论证、专业技术咨询活动中,专家组长原则上从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及资深专家中产生。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协会质量安全部,负责组织协调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包括会议通知,专家库建立、各类咨询评审计划安排等,受理专家建议和意见,办理有关领导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五章   咨询服务


第十二条  根据企业的申请和工作需要,协会将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咨询服务活动,包括企业技术战略、大型工程项目施工技术方案等。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各专家在接受协会委托的咨询服务过程中,采取以支定收的原则,按照国家相应政策给予咨询服务补助。


第六章  会议制度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专家委员会可召开全体会议、专项工作会议或专家组会议,研究专家委员会工作或对某项活动组织专项评审论证。

第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日常联系时,可采取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重大事项时应采取专题会议研究。


第七章  自律与纪律

第十六条  专家要依照本管理办法开展工作,健全监督自律制度;任何人未经同意,不得以专家委员会专家的名义,对外进行评优、论证、鉴定、咨询、授课等活动。

第十七条  专家委员会专家在咨询服务、评审、评优等活动中实行回避制,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组织纪律,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报酬,严禁以任何名目或形式接收超越政策规定外的报酬和钱物。

 

第十八条  专家委员会专家在受委托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中,接受社会监督,对被举报的专家,专家委员会办公室经查实后,酌情给予批评、警告,直至取消专家委员会专家资格。



第八章     


第十九条  专家委员会对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委托、交办的工作,尤其是在鉴定、评优等各项活动中,要严格组织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与国家、省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牡丹江市建设工程专家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表:牡丹江市建设工程专家委员会专家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