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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召开(来源:中国建设报)
加入日期:2014-09-09 16:08:00  查看人数: 1333   作者:admin

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召开


来源:中国建设报    2014-09-05


本报讯 记者尚丹宁报道 9月4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召开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电视电话会议,传达、学习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抓好工程质量工作的重要批示,部署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党组书记、部长陈政高出席会议并讲话。

陈政高指出,今天部署的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是经过近四个月的筹备后,经部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并报请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抓好工程质量作出批示。我们今天这个会议,实际上是传达、学习、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的会议。我们之所以要抓这个两年行动,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第一,抓工程质量,是党中央、国务院的明确要求,中央领导同志把工程质量摆在重要位置,明确提出抓工程质量是住建系统永恒的主题。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在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上对工程质量提出了新的要求。党中央、国务院之所以高度重视工程质量,是因为工程质量代表了一个国家的形象,反映了一个民族的素质。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离开工程质量,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城镇化推进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都会受到影响。党中央、国务院对工程质量要求明确,对住建系统寄以厚望,我们必须奋发有为,出色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给我们的任务。第二,抓工程质量,是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我们要充分肯定这些年在工程质量方面所做的多项工作。但也要清醒地看到,建筑市场确实还存在着一些混乱现象,有些建筑质量确实还存在着低下的问题,建筑物垮塌现象时有发生,一些住宅问题成堆,居民苦不堪言。对此,社会诟病很多,人民群众也不满意。我们必须抓紧治理。第三,抓工程质量,我们已经具备了充分的条件。我们的工程设计人员、管理人员,学历和能力都有大幅度提高;我们有经过长期锻炼的、人数已达4500多万的建筑工人队伍;我们的建筑装备水平已经达到世界水平;我们已经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建筑质量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质量管理已经纳入法制轨道。正是有了这些,这些年,我们已经建出一批优秀的建筑物;正是有了这些,我们没有理由不把工程质量提升上去。第四,抓工程质量,集中实施两年行动是完全必要的。因为这样做,会形成一个合力,形成一个强大的舆论氛围,形成一个工作重点。我们可以集中解决一批存在的问题,特别是通过解决问题,建立起一个新体制和新机制;就可以打下一个基础,形成一个习惯,乃至形成一种文化,为今后继续抓好工程质量提供前提;这样的抓法符合中国的国情,这就是我们有体制优势、有政治优势,上下一条心,一抓到底,没有干不成的事。集中抓两年工程质量,不是以后不抓了,以后还要设计出新的行动方案,我们就是要一直抓下去。抓工程质量永远没有尽头。

陈政高强调,抓工程质量必须突出重点,突破重点,才能收到预想的效果。首先,这次两年行动主要抓六件事。一是全面落实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二是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三是健全工程质量监督和监理机制,四是大力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五是加快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六是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素质。这六个方面是六条途径,指向的全是建筑质量。这六个方面工作抓好了,建筑质量就会有提升,就会有大幅度提升。这六个方面是一个系统工程、一个有机的整体,我们必须从整体上把握,从整体上推进。其次,突破重点,需要勇气,需要敢于直面矛盾,绝不回避问题。突破重点,需要韧劲,抓工程质量,绝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它需要我们常抓不懈,更需要我们一抓到底;突破重点,需要创新,这就是在解决问题当中,创立起新的体制、机制;突破重点,需要我们有所作为,需要我们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陈政高要求,抓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关键在领导,重点在落实。第一,这次会议后,各省、自治区住建厅、直辖市建委都要立即和省政府领导报告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汇报住建部的工作安排。没有省政府的重视,没有省政府的支持,没有省政府的部署,是绝对不可能抓好的。第二,各级住建部门要承担起责任,不仅要承担起制订本地工作方案的责任,更要承担起实施的责任。我坚信我们都能全面完成任务,我更坚信我们有这个能力,也有这个实力。第三,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和住建部机关各部门都有关系,各司局都要围绕这项重要工作开展工作。要设计好落实工作的路线图、时间表,还要提出一个又一个推进措施,抓好一个又一个实施环节,一个波浪接着一个波浪地把这个两年行动一抓到底。第四,要协调全社会力量共同推进。工程质量涉及社会多个方面、各个领域,我们一定要用社会整体力量,包括舆论的力量,来抓好这项关乎全社会的工作。

会议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党组成员、副部长齐骥主持,住房城乡建设部党组成员、副部长王宁就质量治理行动中要着力抓好的六项工作进行了部署。住房城乡建设部党组成员、中央纪委驻部纪检组组长石生龙出席会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负责人通报了2013年以来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转包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查处情况,宣读了对30家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优秀企业通报表扬的通知。中国建筑业协会负责人宣读了倡议书。北京、山东、福建、天津、安徽5个省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人进行了交流发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处室负责人,部分施工企业的负责人在分会场参加了电视电话会议。










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工作目标:

通过治理行动,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落实工程建设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遏制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多发势头,进一步发挥工程监理作用,促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快速发展,提高建筑从业人员素质,建立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使全国工程质量总体水平得到明显提升。


工作任务:

全面落实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健全工程质量监督、监理机制,大力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加快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工程质量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国民经济投资效益、建筑业可持续发展。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有效保障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两年治理行动,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落实工程建设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遏制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多发势头,进一步发挥工程监理作用,促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快速发展,提高建筑从业人员素质,建立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使全国工程质量总体水平得到明显提升。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全面落实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

  1.明确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按照《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规定,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终身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的终身责任和追究方式追究其责任。

  2.推行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和竣工后永久性标牌制度。要求工程项目开工前,工程建设五方项目负责人必须签署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工程竣工后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参建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姓名,增强相关人员的质量终身责任意识。

  3.严格落实施工项目经理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建质〔2014123号)规定,督促施工企业切实落实好项目经理的质量安全责任。

  4.建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建设单位要建立五方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竣工验收后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保存。

  5.加大质量责任追究力度。对检查发现项目负责人履责不到位的,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规定,给予罚款、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和相应行政处分,及时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公布不良行为和处罚信息。

  (二)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

  1.准确认定各类违法行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2014118号)规定,准确认定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

  2.开展全面检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承发包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建设单位有无违法发包行为,检查施工企业有无转包、违法分包以及转让、出借资质行为,检查施工企业或个人有无挂靠行为。

  3.严惩重罚各类违法行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认定有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除依法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等相应行政处罚外,还要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规定,采取限期不准参加招投标、重新核定企业资质、不得担任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等相应的行政管理措施。

  4.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并向社会公布,让公众了解和监督工程建设参建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鼓励公众举报发现的违法行为。对查处的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及处罚结果一律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公布,发挥新闻媒体和网络媒介的作用,震慑违法行为,提高企业和从业人员守法意识。

  (三)健全工程质量监督、监理机制

  1.创新监督检查制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创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方式,改变事先发通知、打招呼的检查方式,采取随机、飞行检查的方式,对工程质量安全实施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检测制度,加强对检测过程和检测行为的监管,坚决依法严厉打击虚假检测报告行为。

  2.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统筹市场准入、施工许可、招标投标、合同备案、质量安全、行政执法等各个环节的监管力量,建立综合执法机制,在人员、经费、设备等方面提供充足保障,保持监管队伍的稳定,强化监管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全面提高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水平。

  3.突出工程实体质量常见问题治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从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治理入手,狠抓工程实体质量突出问题治理,严格执行标准规范,积极推进质量行为标准化和实体质量管控标准化活动,落实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制度,全面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4.进一步发挥监理作用。鼓励有实力的监理单位开展跨地域、跨行业经营,开展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形成一批全国范围内有技术实力、有品牌影响的骨干企业。监理单位要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现场项目部人员的配置和管理,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对非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理收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可依据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协商确定。吸引国际工程咨询企业进入我国工程监理市场,与我国监理单位开展合资合作,带动我国监理队伍整体水平提升。

  (四)大力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

  1.加强政策引导。住房城乡建设部拟制定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纲要,明确发展目标:到2015年底,除西部少数省区外,全国各省(区、市)具备相应规模的构件部品生产能力;新建政府投资工程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应率先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造;全国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造的住宅新开工面积占住宅新开工总面积比例逐年增加,每年比上年提高2个百分点。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明确本地区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近远期目标,协调出台减免相应税费、给予财政补贴、拓展市场空间等激励政策,并尽快将推动引导措施落到实处。

  2.实施技术推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先进成熟、安全可靠的技术体系并加以推广。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编制建筑产业现代化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和相关标准规范;培育组建全国和区域性研发中心、技术标准人员训练中心、产业联盟中心,建立通用种类和标准规格的建筑部品构件体系,实现工程设计、构件生产和施工安装标准化。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培育建筑产业现代化龙头企业,鼓励成立包括开发、科研、设计、构件生产、施工、运营维护等在内的产业联盟。

  3.强化监管保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探索建立有效的监管模式并严格监督执行,保障建筑产业现代化健康发展。

  (五)加快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数据标准》(建市〔2014108号)总体要求,实施诚信体系建设。在2014年底前,具备一定条件的8个省、直辖市要完成本地区工程建设企业、注册人员、工程项目、诚信信息等基础数据库建设,20156月底前再完成10个省、直辖市,2015年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完成省级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实现全国建筑市场“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的信息化监管目标。

  (六)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1.进一步落实施工企业主体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4112号)要求,指导和督促施工企业,进一步落实在工人培养、权益保护、用工管理、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施工企业要加快培育自有技术工人,对自有劳务人员的施工现场用工管理、持证上岗作业和工资发放承担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对所承包工程的劳务管理全面负责。施工企业要建立劳务人员分类培训制度,实行全员培训、持证上岗。

  2.完善建筑工人培训体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研究建立建筑工人培训信息公开机制,健全技能鉴定制度,探索建立与岗位工资挂钩的工人技能分级管理机制,提高建筑工人参加培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督促施工企业做好建筑工人培训工作,对不承担建筑工人培训主体责任的施工企业依法实施处罚。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充分利用政府财政经费补贴,培训建筑业从业人员,大力培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

  3.推行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推行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推进劳务人员信息化管理,加强劳务人员的组织化管理。

  三、工作计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49月)。20149月上旬,住房城乡建设部召开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动员部署相关工作。20149月中、下旬,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方案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动员部署治理行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101日前将实施方案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410月—20166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本行动方案和本地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治理行动。重点对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承发包情况、质量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4个月对本辖区内在建工程项目全面排查一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主管部门每半年对本地的工程项目进行一次重点抽查和治理行动督导检查,住房城乡建设部每半年组织一次督查。

  (三)总结分析阶段(20167月—8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治理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分析,研究提出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工作总结报告。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提高对治理行动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精心安排,认真部署,成立治理行动领导小组,针对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治理行动的重点、步骤和要求,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落实责任,强化层级监督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县治理行动的领导和监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不力、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要及时予以通报批评、严格追究责任;对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地区和个人要进行表扬,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定期汇总各地开展治理行动的情况,并予以通报。

  (三)积极引导,加大舆论宣传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对治理行动的重要意义、进展情况以及取得的成效,进行多层面、多渠道、全方位广泛宣传,用客观的情况,准确的信息向社会传递和释放正能量,营造有利于治理行动的强大舆论氛围。同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加强企业自律、树立行业标杆、制定技术规范、推广先进典型等方面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