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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建筑业质量诚信企业行为自律公约
加入日期:2011-12-29 14:22:05  查看人数: 3506   作者:admin

                                   牡丹江市建筑业质量诚信企业行为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公约为全市建设行业的各类企业,在牡丹江市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协会的统领下,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质量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护本行业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经广大企业积极倡议制定的自律公约。 
      第二条     公约一经公布在本行业内的企业间对企业行为具有约力。 
      第三条     本公约的执行情况可作为行业内企业评优、评奖、诚信及为各级政府部门提供企业市场情况的依据。 
      第四条     全市建筑行业各类企业应自觉遵守本公约,并承担规定的义务。 

      第二章   建设、开发行业企业自律公约 
      第五条     凡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相关的工程建设企业必须遵守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积极贯彻落实国家政策的指示精神,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七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部门和企业对于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均实行招标。
      第八条     不得将应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项目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第九条     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第十条     要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工程开工前,负责办理有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认真进行设计交底。 
      第十二条   认真执行建设工程验收备案等制度,遵守操作规程,科学地进行建设施工;不得违规使用不合格建材、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施工验收,未经验收备案或验收备案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交付使用房屋时,提供规范、内容详实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房屋交付使用后,在约定时限内协助业主办理房地产证。如出现质量问题在包修期限内及时予以保修。 
      第十五条   建立完善的企业内部监督机制,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妥善处理业主的投诉。 

      第三章   施工行业企业自律公约 
      第十六条   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建筑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原则,全面加强行业自律、企业自律和从业人员自律,依法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塑造建筑行业诚信守法的社会形象,树立建筑业企业诚信经营的社会信誉。 
      第十七条   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良好的企业信誉和竞争实力积极参与招标投标和市场竞争,坚决反对、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不陪标、串标、哄抬标价、盲目压价和恶性竞争,不以行贿、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不参与违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坚持企业持证持照守法经营,管理人员持证上岗,不超越资质、不依资质挂靠承揽工程,不转包、违法分包工程,不肢解发包工程。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建筑法》。在业主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未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开工,企业一律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一律不予开工建设。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认真落实工程质量法人责任制,切实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加强工程质量过程控制,加强对关键部位的检查验收;坚持用户至上,精益求精,争创国家“鲁班奖”、省“龙江杯”,以质量求生存、求信誉、求发展;杜绝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有质量隐患或质量不达标的工程不交付使用,竭尽全力保证工程质量,为国家、为社会、为用户提供合格产品和满意工程。 
      第二十二条 全面推广应用建设新科技,建筑施工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不采用、不采购国家淘汰禁止的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机械和建筑构配件,努力提高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含量,积极推进建筑科学技术进步。 
      第二十三条 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相关标准施工,不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偷工减料;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相应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等进行检验。 
      第二十四条 严格按施工标准组织施工,施工过程中积极采用国家ISO9001:2008标准进行项目管理,制定高于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建立施工质量档案,做到质量可跟踪追溯。 
      第二十六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七条 对用户负责,向用户服务,严格落实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及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 
      第二十八条 自觉接受政府建设职能部门及社会相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及时改正检查中提出的问题。 

      第四章    监理行业企业自律公约 
      第二十九条 公正、独立、自主地展开监理工作。 
      第三十条   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业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内承接监理业务,不得转让监理业务,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任务,不挂靠承接监理任务。 
      第三十一条 工程监理企业应自觉维护工程监理招标市场秩序。在工程监理活动中坚持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原则,遵守国家有关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自觉执行国家工程监理服务收费标准。自觉抵制压价,不弄虚作假,不行贿,不围标,不互相诋毁,不以降低监理工作质量为手段降低投标价格而承揽业务。 
      第三十二条 严格按合同约定配备监理人员,确保监理人员到位。不挂名虚设注册监理工程师,不随意更换原中标总监理工程师,不得与监理单位及项目管理人员、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利益关系。  
      第三十三条 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实施监理。不得与委托方或承包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不得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第三十四条 不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员应当坚持廉洁执业、自觉抵制腐败行为,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收受被监理单位的任何礼金,不在被监理单位报销个人费用。 
      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员应积极参加规定的继续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更新专业技术和工程监理知识,努力提高业务能力和监理工作水平。 

      第五章    勘察设计行业自律公约 
      第三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相应的勘察设计任务,不得将承揽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也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或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 
      第三十八条 必须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和合同要求进行勘察、设计工作。 
      第三十九条 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文件必须真实、准确。 
      第四十条   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四十一条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外,不得指定生产厂家、供应商。 
      第四十二条 设计单位应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解决施工中对设计提出的问题,负责设计变更。 
      第四十三条 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六章    商品混凝土行业自律公约 
      第四十四条 凡从事生产预拌混凝土的企业,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配备资质等级标准规定的人员和设备。
    第四十五条  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资质等级的规定和工商营业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无《企业资质证书》的,不得生产和销售预拌混凝土; 
      第四十六条 企业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第四十七条 企业改变名称、办公地址、生产场所、法人代表、技术或财务负责人、经济性质、经营方式和隶属关系等,应当及时到资质审查部门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 严格按国家标准、规范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原材料和混凝土拌合物的性能检测和配合比设计,确保混凝土品质优良。不偷工减料、以次充好,自觉抵制不合格混凝土用于工程,严格把好工程质量关。 
      第四十九条 定期向行业主管部门、物价部门和行业协会上报价格变动情况、方量统计数据等有关数据资料,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门窗行业企业自律公约 
      第五十条   遵守国家、行业和地方的强制性标准规范,守法自律,诚信经营。 
      第五十一条 重视技术创新,积极推广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贯彻落实建筑节能、环保政策,广泛应用节能、环保技术。 
     第五十二条  门窗生产企业要具备完善的、先进的检测设备,使产品保温性、气密性、水密性、抗风压、焊角强度等物理性能优越。并定期向市级、省级技术监督局抽样检测,以确保产品各项指标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第五十三条 成品窗使用的型材、钢衬及合页、角部铰链、执手、传动器、胶条、隔条、玻璃、发泡剂等附属配件,均采用达到国家和地方标准要求的产品。 
      第五十四条 建立并完善采购制度及仓库管理制度,对购进物资要审核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及其它质量证明文件,坚持原辅材料复检制度,严禁不合格的材料进入生产车间,并杜绝偷工减料现象,确保产品质量。 
      第五十五条 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及建筑节能需求进行生产制造。力求成品窗外观美观、窗型设计科学合理。 
      第五十六条 严格执行行业计价原则和取费标准,杜绝不正当的价格竞争,力争优质优价,避免合同纠纷。 
      第五十七条 遵守行规行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勇于承担社会责任,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树立本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八章    检测行业企业自律公约 

      第五十八条 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检测技术标准规范,坚持以科技促发展的主导思想,本着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确保检测工作质量,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第五十九条 维护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的正常秩序,提高工程质量检测技术水平,促进工程质量检测事业健康发展,自觉抵制违法违规行为,努力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 
      第六十条   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不得超出规定的范围承揽业务,不得擅自转让业务或违法挂靠承揽业务。不得以不正当的手段和方式承揽检测任务。 
      第六十一条 采用先进的检测技术、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实行统一的检测管理制度。建筑工程的检测收费,严格按照质量检测收费标准,自觉维护行业利益。 
      第六十二条 定期开展检测技能培训,强化技术水平和业务水平,对从业的检测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方可上岗。 
      第六十三条 对委托企业负责,在从事检测活动中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的原则,对所出具的检测报告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罚   则 
      第六十四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建筑业企业,牡丹江市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协会经调查取证并视情节情况给予书面劝诫、责令整改、公布其不良信息、行业通报批评等处置。对于严重违反本公约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企业,牡丹江市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协会取消参与协会评奖的资格,并建议牡丹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相应的处理。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