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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2003
加入日期:2003-10-26 14:42:58  查看人数: 2631   作者:admin
 

1 总则

1.0.1在木结构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保证安全和人体健康,保护环境及维护公共利益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工程中承重木结构的设计。

1.0.3本规范的设计原则系根据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制定。

1.0.4承重木结构宜在正常温度和湿度环境下的房屋结构中使用。未经防火处理的木结构不应用于极易引起火灾的建筑中;未经防潮、防腐处理的木结构不应用于经常受潮且不易通风的场所。

1.0.5在确保工程质量前提下,可逐步扩大树种(例如速生树种)的利用。

1.0.6木结构的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与符号

2.1 术 语

2.1.1木结构 timber structure

以木材为主制作的结构。

2.1.2原木 log

伐倒并除去树皮、树枝和树梢的树干。

2.1.3锯材 sawn lumber

由原木锯制而成的任何尺寸的成品材或半成品材。

2.1.4方木 square timber

 直角锯切且宽厚比小于3的、截面为矩形(包括方形)的锯材。

2.1.5板材 plank

宽度为厚度三倍或三倍以上矩形锯材。

2.1.6规格材 dimension lumber

按轻型木结构设计的需要,木材截面的宽度和高度按规定尺寸加工的规格化木材。

2.1.7胶合材 glued lumber

以木材为原料通过胶合压制成的柱形材和各种板材的总称。

2.1.8木材含水率 moisture content of wood

通常指木材内所含水分的质量占其烘干质量的百分比。

2.1.9顺纹 parallel to grain

 木构件木纹方向与构件长度方向一致。

2.1.10横纹 perpendicular to grain

木构件木纹方向与构件长度方向相垂直。

2.1.11斜纹 at an agnle to grain

木构件木纹方向与构件长度方向形成某一角度。

2.1.12层板胶合木 glued laminated timber(Glulam)

以厚度不大于45mm的木板叠层胶合而成的木制品。

2.1.13普通木结构 sawn and round timber structures

承重构件采用方木或圆木制作的单层或多层木结构。

2.1.14轻型木结构 light wood frame construction
用规格材及木基结构板材或石膏板制作的木构架墙体、楼板和屋盖系统构成的单层或多层建筑结构。

2.1.15墙骨柱 stud

 轻型木结构房屋墙体中按一定间隔布置的竖向承重骨架构件。

2.1.16木材目测分级 visually stress-graded lumber
用肉眼观测方式对木材材质划分等级。

2.1.17木材机械分级 machine stress-rated lumber
采用机械应力测定设备对木材进行非破坏性试验,按测定的木材弯曲强度和弹性模量确定木材的材质等级。

2.1.18齿板 turss plate
经表面处理的钢板冲压成带齿板,用于轻型桁架节点连接或受拉杆件的接长。

2.1.19木基结构板材 wood-based structural-use panels
以木材为原料(旋切材,木片,木屑等)通过胶合压制成的承重板材,包括结构胶合板和定向木片板。

2.1.20轻型木结构的剪力墙 shear wall of ligIlt wood frame construction
面层用木基结构板材或石膏板、墙骨柱用规格材构成的用以承受竖向和水平作用的墙体。

2.2 符 号

2.2.1作用和作用效应
N——
轴向力设计值;
Nb——
保险螺栓所承受的拉力设计值;
M——
弯矩设计值;
Mx
My——构件截面x轴和y轴的弯矩设计值;
M0——
横向荷载作用下跨中最大初始弯矩设计值;
V——
剪力设计值;
σmx
σmy——对构件截面x轴和y轴的弯曲应力设计值;
W——
构件按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计算的挠度;
Wx
Wy——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计算的沿构件截面x轴和y轴方向的挠度。

2.2.2材料性能或结构的设计指标
E——
木材顺纹弹性模量;
fc——
木材顺纹抗压及承压强度设计值;
fcα——
木材斜纹承压强度设计值;
fm——
木材抗弯强度设计值;
ft——
木材顺纹抗拉强度设计值;
fv——
木材顺纹抗剪强度设计值;
[W]——
受弯构件的挠度限值;
[Nv]——
螺栓或钉连接每一剪面的承载力设计值。

2.2.3几何参数
A——
构件全截面面积;
An——
构件净截面面积;
A0——
受压构件截面的计算面积;
Ac——
承压面面积;
b——
构件的截面宽度;
bv——
剪面宽度;
d——
螺栓或钉的直径;
e0——
构件的初始偏心距;
h——
构件的截面高度;
hn——
受弯构件在切口处净截面高度;
I——
构件的全截面惯性矩:
i——
构件截面的回转半径:
l0——
受压构件的计算长度;
S——
剪切面以上的截面面积对中性轴的面积矩:
W
一构件的全截面抵抗矩:
Wn——
构件的净截面抵抗矩;
Wnx
Wny——构件截面沿x轴和y轴的净截面抵抗矩;
α——
上弦与下弦的夹角,或作用力方向与构件木纹方向的夹角:
λ——
构件的长细比。

2.2.4计算系数及其他
φ——
轴心受压构件的稳定系数;
φ1——
受弯构件的侧向稳定系数;
φm——
考虑轴向力和初始弯矩共同作用的折减系数;
φy——
轴心压杆在垂直于弯矩作用平面y-y方向按长细比λy确定的稳定系数;
φv——
考虑沿剪面长度剪应力分布不均匀的强度折减系数;
 kv——
螺栓或钉连接设计承载力的计算系数。

3 材 料

3.1 木 材

3.1.1承重结构用材,分为原木、锯材(方木、板材、规格材)和胶合材。用于普通木结构的原木、方木和板材的材质等级分为三级;胶合木构件的材质等级分为三级;轻型木结构用规格材的材质等级分为七级。

3.1.2普通木结构构件设计时。应根据构件的主要用途按表3.1.2 的要求选用相应的材质等级。

3.1.3用于普通木结构的原木、方木和板材可采用目测法分级。分级时选材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不得采用商品材的等级标准替代。

3.1.4 用于普通木结构的木材,应从本规范表4.2.1-1和表4.2.1.2 所列的树种中选用。主要的承重构件应采用针叶材;重要的木制连接件应采用细密、直纹、无节和无其他缺陷的耐腐的硬质阔叶材。

3.1.5当采用新利用树种木材作承重结构时,可按本规范附录 B的要求进行设计。对速生林材,应进行防腐、防虫处理。

3.1.6在木结构工程中使用进口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选择天然缺陷和干燥缺陷少、耐腐性较好的树种木材;

2 每根木材上应有经过认可的认证标识,认证等级应附有说明,并应符合我国商检规定,进口的热带木材,还应附有无活虫虫孔的证书;

 3 进口木材应有中文标识,并按国别、等级、规格分批堆放,不得混淆,贮存期间应防止木材霉变、腐朽和虫蛀:

4 对首次采用的树种,应严格遵守先试验后使用的原则,严禁未经试验就盲目使用。

3.1.7当需要对承重结构木材的强度进行测试验证时,应按本规范附录c的检验标准进行。

3.1.8胶合木结构构件设计时。应根据构件的主要用途和部位。按表3.1-8的要求选用相应的材质等级。

3.1.9胶合木构件的木材采用目测法分级时,其选材标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3.1.10在轻型木结构中,使用木基结构板、工字形木搁栅和结构复合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用作屋面板、楼面板和墙面板的木基结构板材(包括结构胶合板和定向木片板)应满足《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以及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进口木基结构板材上应有经过认可的认证标识、板材厚度以及板材的使用条件等说明。

2 用作楼盖和屋盖的工字形木搁栅的强度和制造要求应满足相关产品标准规定。如国内尚无产品标准,也可采用经过认可的国际标准或其他相关标准;进口工字形木搁栅上应有经过认可的认证标识以及其他相关的说明;

3 用作梁或柱的结构复合材(包括旋切板胶合木和旋切片胶合木)的强度应满足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如国内尚无产品标准,也可采用经过认可的国际标准或其他相关标准;进口结构复合材上应有经过认可的认证标识以及其他相关的说明。

3.1.11轻型木结构构件设计时,应根据构件的用途按表3.1.11要求选用相应的材质等级。

3.1.12轻型木结构用规格材标准采用目测法进行分级。分级时选材标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3.1.13制作构件时,木材含水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现场制作的原木或方木结构不应大于25%

2 板材和规格材不应大于20%

3 受拉构件的连接板不应大于18%

4 作为连接件不应大于15%

5 层板胶合木结构不应大于15%,且同一构件各层木板间的含水率差别不应大于5%

3.1.14当受条件限制需直接使用超过本规范第3.1.13条含水率要求的木材制作原木或方木结构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计算和构造应符合本规范有关湿材的规定;

2 桁架受拉腹杆宜采用圆钢,以便于调整;

3 桁架下弦宜选用型钢或圆钢;当采用木下弦时,宜采用原木或破心下料”(3.1.14)的方木;

4 不应使用湿材制作板材结构及受拉构件的连接板;

5 在房屋或构筑物建成后,应加强结构的检查和维护,结构的检查和维护可按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进行。
    

3.2 钢 材

3.2.1承重木结构中采用的钢材,宜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 700规定的Q235钢材。对于承受振动荷载或计算温度低于-30℃的结构宜采用Q235等级D的碳素结构钢。

3.2.2螺栓材料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六角头螺栓—AB级》GB 5782和《六角头螺栓—C级》GB 5780的规定;钉的材料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关规定。

3.2.3钢构件焊接用的焊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钢焊条》 GB 5117及《低合金钢焊条》GB 5118的规定。焊条的型号应与主体金属强度相适应。

3.2.4用于承重木结构中的钢材,应具有抗拉强度、伸长率、屈服点和硫、磷含量的合格保证。对焊接的构件尚应具有碳含量的合格保证。钢木桁架的圆钢下弦直径d大于20mm的拉杆,尚应具有冷弯试验的合格保证。

3.3 结构用胶

3.3.1承重结构用胶,应保证其胶合强度不低于木材顺纹抗剪和横纹抗拉的强度。胶连接的耐水性和耐久性,应与结构的用途和使用年限相适应,并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3.3.2使用中有可能受潮的结构及重要的建筑物,应采用耐水胶;承重结构用胶,除应具有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外,产品使用前尚应按本规范附录E的规定检验其胶粘能力。

3.3.3胶合木构件的胶合工艺要求可按本规范附录F的规定执行。

4 基本设计规定

4.1 设计原则

4.1.1本规范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法。

4.1.2木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应具有足够的可靠度。本规范所采用的设计基准期为50年。

4.1.3木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按表4.1.3采用。

4.1.4根据建筑结构破坏后果的严重程度,建筑结构划分为三个安全等级。设计时应根据具体情况,按表4.1.4规定选用相应的安全等级。

4.1.5建筑物中各类结构构件的安全等级,宜与整个结构的安全等级相同,对其中部分结构构件的安全等级,可根据其重要程度适当调整,但不得低于三级。

4.1.6对于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结构构件应按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采用下列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
   
式中 r0——结构重要性系数;
    S——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荷载效应的设计值。按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进行计算;
    R——
结构构件的承载力设计值。

4.1.7结构重要性系数r0可按下列规定采用:

1 安全等级为一级或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及以上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1.1;对安全等级为一级且设计使用年限又超过100年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1.2

2 安全等级为二级或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1.0

3 安全等级为三级或设计使用年限为5年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0.9,对设计使用年限为25年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0.95

4.1.8 对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结构构件应按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采用下列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

式中 S——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荷载效应的设计值;
         C——
根据结构构件正常使用要求规定的变形限值。

4.1.9木结构中的钢构件设计,应遵守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的规定。

4.2 设计指标和允许值

4.2.1普通木结构用木材的设计指标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普通木结构用木材,其树种的强度等级应按表4.2.1-1和表4.2.1-2采用;

2 在正常情况下.木材的强度设计值及弹性模量,应按表4.2.1.3采用;在不同的使用条件下,木材的强度设计值和弹性模量尚应乘以表4.2.1-4规定的调整系数; 对于不同的设计使用年限,木材的强度设计值和弹性模量尚应乘以表4.2.1-5规定的调整系数。

4.2.2对尚未列入本规范表4.2.1.1、表4.2.1-2的进口木材,由出口国提供该木材的物理力学指标及主要材性,由本规范管理机构按规定的程序确定其等级。

4.2.3下列情况,本规范表4.2.1-3中的设计指标,尚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调整:

1 当采用原木时,若验算部位未经切削,其顺纹抗压、抗弯强度设计值和弹性模量可提高15%

2 当构件矩形截面的短边尺寸不小于150mm时,其强度设计值可提高10%

3 当采用湿材时,各种木材的横纹承压强度设计值和弹性模量以及落叶松木材的抗弯强度设计值宜降低10%     

4.2.4进口规格材应由本规范管理机构按规定的专门程序确定强度设计值和弹性模量。

4.2.5本规范采用的木材名称及常用树种木材主要特性见本规范附录G;主要进口木材现场识别要点及主要材性见本规范附录 H;已经确定的目测分级规格材的树种和设计值见本规范附录J

4.2.6木材斜纹承压的强度设计值,可按下列公式确定:

4.2.7受弯构件的计算挠度,应满足表4.2.7的挠度限值。

4.2.8验算桁架受压构件的稳定时,其计算长度l0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平面内:取节点中心间距;

2 平面外:屋架上弦取锚固檩条间的距离,腹杆取节点中心的距离;在杆系拱、框架及类似结构中的受压下弦,取侧向支撑点间的距离。

4.2.9受压构件的长细比。不应超过表4.2.9规定的长细比限值。

4.2.10原木构件沿其长度的直径变化率,可按每米9mm(或当地经验数值)采用。验算挠度和稳定时,可取构件的中央截面,验算抗弯强度时,可取最大弯矩处的截面。
注:标注原木直径时,应以小头为准。

4.2.11承重木结构中的钢构件部分,应按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采用。

4.2.12当采用两根圆钢共同受拉时,宜将钢材的强度设计值乘以0.85的调整系数。
     
对圆钢拉杆验算螺纹部分的净截面受拉,其强度设计值应按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采用。

5 木结构构件计算

5.1 轴心受拉和轴心受压构件

5.1.1轴心受拉构件的承载能力,应按下式验算: 

5.1.2轴心受压构件的承载能力,应按下列公式验算: 

5.1.3按稳定验算时受压构件截面的计算面积,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5.1.4轴心受压构件的稳定系数,应根据不同树种的强度等级按下列公式计算:

5.1.5构件的长细比,不论构件截面上有无缺口,均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5.2 受弯构件

5.2.1受弯构件的抗弯承载能力,应按下式验算:

5.2.2受弯构件的抗剪承载能力,应按下式验算:

5.2.3荷载作用在梁的顶面,计算受弯构件的剪力V值时,可不考虑在距离支座等于梁截面高度的范围内的所有荷载的作用。

5.2.4受弯构件应注意减小切口引起的应力集中。宜采用逐渐变化的锥形切口,而不宜采用直角形切口。
简支梁支座处受拉边的切口深度,锯材不应超过梁截面高度的1/4;层板胶合材不应超过梁截面高度的1/10
有可能出现负弯矩的支座处及其附近区域不应设置切口。

5.2.5矩形截面受弯构件支座处受拉面有切口时,实际的抗剪承载能力,应按下式验算:

5.2.6受弯构件的挠度,应按下式验算:

5.2.7双向受弯构件,应按下列公式验算:    

5.3 拉弯和压弯构件

5.3.1拉弯构件的承载能力,应按下式验算:

5.3.2压弯构件及偏心受压构件的承载能力,应按下列公式验算:

5.3.3当需验算压弯构件或偏心受压构件弯矩作用平面外的侧向稳定性时,应按下式验算:

6 木结构连接计算

6.1 齿 连 接

6.1.1齿连接可采用单齿(6.1.1-1)或双齿(6.1.1-2)的形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齿连接的承压面,应与所连接的压杆轴线垂直;

2 单齿连接应使压杆轴线通过承压面中心;

3 木桁架支座节点的上弦轴线和支座反力的作用线,当采用方木或板材时,宜与下弦净截面的中心线交汇于一点;当采用原木时,可与下弦毛截面的中心线交汇于一点,此时,刻齿处的截面可按轴心受拉验算;

4 齿连接的齿深,对于方木不应小于20mm;对于原木不应小于30mm
桁架支座节点齿深不应大于h/3,中间节点的齿深不应大于h/4(h为沿齿深方向的构件截面高度)

双齿连接中,第二齿的齿深hc应比第一齿的齿深hc1至少大20mm。单齿和双齿第一齿的剪面长度不应小于4.5倍齿深; 当采用湿材制作时,木桁架支座节点齿连接的剪面长度应比计算值加长50mm

6.1.2单齿连接应按下列公式验算:  

6.1.3 双齿连接的承压,按本规范公式(6.1.2-1)验算,但其承压面面积应取两个齿承压面面积之和。双齿连接的受剪,仅考虑第二齿剪面的工作,按本规范公式(6.1.2-2)计算,并符合下列规定:

1 计算受剪应力时,全部剪力V应由第二齿的剪面承受;

2 第二齿剪面的计算长度lv的取值,不得大于齿深hc10倍;

3 双齿连接沿剪面长度剪应力分布不匀的强度降低系数φv值应按表6.1.3采用。 

6.1.4桁架支座节点采用齿连接时,必须设置保险螺栓,但不考虑保险螺栓与齿的共同工作。保险螺栓应与上弦轴线垂直。保险螺栓应按本规范第4.1.9条进行净截面抗拉验算,所承受的轴向拉力应由下式确定:

6.2 螺栓连接和钉连接

6.2.1螺栓连接和钉连接中可采用双剪连接(6.2.1-1)或单剪连接(6.2.1.2)。连接木构件的最小厚度,应符合表6.2.1的规定。

对于钉连接,表6.2.1中木构件厚度ac值,应取钉在该构件中的实际有效长度。在未被钉穿的构件中,计算钉的实际有效长度时,应扣去钉尖长度(1.5d)。若钉尖穿出最后构件的表面,则该构件计算厚度也应减少1.5d

6.2.2木构件最小厚度符合本规范表6.2.1的规定时,螺栓连接或钉连接顺纹受力的每一剪面的设计承载力应按下式确定:

采用钢夹板时,计算系数kv取表中螺栓或钉的最大值。当木构件采用湿材制作时,螺栓连接的计算系数kv不应大于6.7

6.2.3单剪连接中,若受条件限制,木构件厚度c不能满足本规范表6.2.1的规定时,则每一剪面的承载力设计值Nv除按本规范公式(6.2.2)计算外,且不得大于 。 值按本规范表6.2.4确定。

6.2.4若螺栓的传力方向与构件木纹成α角时,按公式(6.2.2)计算的每一剪面的承载力设计值应乘以木材斜纹承压的降低系数φα(φα按表6.2.4确定)。对于钉连接,可不考虑斜纹承压的影响。

6.2.5螺栓的排列,可按两纵行齐列(6.2.5-1)或两纵行错列(6.2.5-2)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螺栓排列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6.2.5的规定;

2 当采用湿材制作时,木构件顺纹端距s0应加长70mm

3 当构件成直角相交且力的方向不变时,螺栓排列的横纹最小边距:受力边不小于4.5d;非受力边不小于2.5d(6.2.5.3)

4 当采用钢夹板时,钢板上的端距s0取螺栓直径的2倍;    

6.2.6钉的排列,可采用齐列、错列或斜列(6.2.6)布置,其最小间距应符合表6.2.6的规定。对于软质阔叶材,其顺纹中距和端距应按表中规定增加25%;对于硬质阔叶材和落叶松,采用钉连接应预先钻孔,若无法预先钻孔,则不应采用钉连接。 在一个节点中,不得少于两颗钉。
        

6.3 齿板连接

6.3.1齿板连接适用于轻型木结构建筑中规格材桁架的节点及受拉杆件的接长。处于腐蚀环境、潮湿或有冷凝水环境的木桁架不应采用齿板连接。齿板不得用于传递压力。

6.3.2齿板应由镀锌薄钢板制作。镀锌应在齿板制造前进行,镀锌层重量不低于275g/m2。钢板可采用Q235碳素结构钢和 Q345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其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 700和《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 1591的规定。当有司靠依据时,也可采用其他型号的钢材。

6.3.3齿板连接应按下列规定进行验算:

 1 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验算齿板连接的板齿承载力、齿板受拉承载力、齿板受剪承载力和剪一拉复合承载力;

2 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标准组合验算板齿的抗滑移承载力。

6.3.4板齿设计承载力应按下式计算:      

6.3.5齿板受拉设计承载力应按下式计算:    

6.3.6齿板受剪设计承载力应按下式计算:      

6.3.7齿板剪一拉复合设计承载力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6.3.8板齿抗滑移承载力应按下式计算:

6.3.9齿板连接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齿板应成对对称设置于构件连接节点的两侧;

2 采用齿板连接的构件厚度应不小于齿嵌入构件深度的两倍;

3 在与桁架弦杆平行及垂直方向,齿板与弦杆的最小连接尺寸,在腹杆轴线方向齿板与腹杆的最小连接尺寸均应符合表6.3.9的规定。  

6.3.10齿板连接的构件制作应在工厂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板齿应与构件表面垂直;

2 板齿嵌入构件的深度应不小于板齿承载力试验时板齿嵌入试件的深度;

3 齿板连接处构件无缺棱、木节、木节孔等缺陷;

4 拼装完成后齿板无变形。

7 普通木结构

7.1 一般规定

7.1.1木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木材宜用于结构的受压或受弯构件,对于在干燥过程中容易翘裂的树种木材(如落叶松、云南松等),当用作桁架时,宜采用钢下弦;若采用木下弦,对于原木,其跨度不宜大于15m,对于方木不应大于12m,且应采取有效防止裂缝危害的措施;

2 应积极创造条件采用胶合木构件或胶合木结构;

3 木屋盖宜采用外排水,若必须采用内排水时,不应采用木制天沟;

4 必须采取通风和防潮措施,以防木材腐朽和虫柱;

5 合理地减少构件截面的规格,以符合工业化生产的要求;

6 应保证木结构特别是钢木桁架在运输和安装过程中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必要时应在施工图中提出注意事项;

7 地震区设计木结构,在构造上应加强构件之间、结构与支承物之间的连接,特别是刚度差别较大的两部分或两个构件(如屋架与柱、檩条与屋架、木柱与基础等)之间的连接必须安全可靠。

7.1.2在可能造成风灾的台风地区和山区风口地段,木结构的设计,应采取有效措施,以加强建筑物的抗风能力。尽量减小天窗的高度和跨度;采用短出檐或封闭出檐;瓦面(特别在檐口处)宜加压砖或座灰;山墙采用硬山;檩条与桁架(或山墙)、桁架与墙(或柱)、门窗框与墙体等的连接均应采取可靠锚固措施。

7.1.3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和9度地区设计木结构建筑,根据需要,可采用隔震、消能设计。

7.1.4在结构的同一节点或接头中有两种或多种不同的连接方式时,计算时应只考虑一种连接传递内力,不得考虑几种连接的共同工作。

7.1.5杆系结构中的木构件,当有对称削弱时,其净截面面积不应小于构件毛截面面积的50%;当有不对称削弱时,其净截面面积不应小于构件毛截面面积的60%。 在受弯构件的受拉边,不得打孔或开设缺口。

7.1.6 圆钢拉杆和拉力螺栓的直径,应按计算确定,但不宜小于12mm。 圆钢拉杆和拉力螺栓的方形钢垫板尺寸,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7.1.7桁架的圆钢下弦、三角形桁架跨中竖向钢拉杆、受振动荷载影响的钢拉杆以及直径等于或大于20mm的钢拉杆和拉力螺栓,都必须采用双螺帽。木结构的钢材部分,应有防锈措施。

7.1.8在房屋或构筑物建成后,应按本规范附录D对木结构进行检查和维护。对于用湿材或新利用树种木材制作的木结构,必须加强使用前和使用后的第12年内的检查和维护工作。

7.2 屋面木基层和木梁

7.2.1屋面木基层中的主要受弯构件,其承载力应按下列两种荷载组合进行验算,而挠度应按第1种荷载组合验算。

1 恒荷载和活荷载(或恒荷载和雪荷载)

2 恒荷载和一个1.0kN施工集中荷载。
在第2种荷载作用下,进行施工或维修阶段承载能力验算时,木材强度设计值应乘以本规范表4.2.1-4的调整系数。

注:密铺屋面板,其计算宽度可按300mm考虑。

7.2.2对设有锻锤或其他较大振动设备的房屋,屋面宜设置屋面板。

7.2.3方木檩条宜正放,其截面高宽比不宜大于2.5。当方木檩条斜放时,其截面高宽比不宜大于2,并应按双向受弯构件进行计算。若有可靠措施以消除或减少沿屋面方向的弯矩和挠度时,可根据采取措施后的情况进行计算。

当采用钢木檩条时,应采取措施保证受拉钢筋下弦折点处的侧向稳定。椽条在屋脊处应相互连接牢固。

7.2.4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和9度地区屋面木基层抗震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斜放檩条并设置密铺屋面板,檐口瓦应与挂瓦条扎牢;

2 檩条必须与屋架连牢,双脊檩应相互拉结,上弦节点处的檩条应与屋架上弦用螺栓连接;

3 支承在山墙上的檩条,其搁置长度不应小于120mm,节点处檩条应与山墙卧梁用螺栓锚固。

7.2.5木梁宜采用原木、方木或胶合木制作。若有设计经验, 也可采用其他木基材制作。木梁在支座处应设置防止其侧倾的侧向支承和防止其侧向位移的可靠锚固。当采用方木梁时,其截面高宽比一般不宜大于4,高宽比大于4的木梁应采取保证侧向稳定的必要措施。当采用胶合木梁时,应符合胶合木梁的有关要求。

7.3 桁 架

7.3.1桁架选型可根据具体条件确定,并宜采用静定的结构体系。当桁架跨度较大或使用湿材时,应采用钢木桁架;对跨度较大的三角形原木桁架,宜采用不等节间的桁架形式。采用木檩条时,桁架间距不宜大于4m;采用钢木檩条或胶合木檩条时,桁架间距不宜大于6m

7.3.2桁架中央高度与跨度之比,不应小于表7.3.2规定的数值。

7.3.3桁架制作应按其跨度的1/200起拱。

7.3.4设计木桁架时,其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受拉下弦接头应保证轴心传递拉力;下弦接头不宜多于两个;接头应锯平对正,宜采用螺栓和木夹板连接:
采用螺栓夹板(木夹板或钢夹板)连接时,接头每端的螺栓数由计算确定,但不宜少于6个,且不应排成单行;当采用木夹板时,应选用优质的气干木材制作,其厚度不应小于下弦宽度的1/2;若桁架跨度较大,木夹板的厚度不宜小于100mm;当采用钢夹板时,其厚度不应小于6mm

2 桁架上弦的受压接头应设在节点附近,并不宜设在支座节间和脊节间内;受压接头应锯平,可用木夹板连接,但接缝每侧至少应有两个螺栓系紧;木夹板的厚度宜取上弦宽度的1/2,长度宜取上弦宽度的5倍;

3 支座节点采用齿连接时,应使下弦的受剪面避开髓心(7.3.4),并应在施工图中注明此要求。         

7.3.5钢木桁架的下弦,可采用圆钢或型钢。当跨度较大或有振动影响时,宜采用型钢。圆钢下弦应设有调整松紧的装置。 当下弦节点间距大于250d(d为圆钢直径)时,应对圆钢下弦拉杆设置吊杆。杆端有螺纹的圆钢拉杆,当直径大于22mm时,宜将杆端加粗(如焊接一段较粗的短圆钢),其螺纹应由车床加工。圆钢应经调直,需接长时宜采用对接焊或双帮条焊,不得采用搭接焊。焊接接头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7.3.6当桁架上设有悬挂吊车时,吊点应设在桁架节点处;腹杆与弦杆应采用螺栓或其他连接件扣紧;支撑杆件与桁架弦杆应采用螺栓连接;当为钢木桁架时,应采用型钢下弦。

7.3.7当有吊顶时,桁架下弦与吊顶构件间应保持不小于100mm的净距。

7.3.8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和9度地区的屋架抗震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木屋架宜采用型钢下弦,屋架的弦杆与腹杆宜用螺栓系紧,屋架中所有的圆钢拉杆和拉力螺栓,均应采用双螺帽;

2 屋架端部必须用不小于Φ20的锚栓与墙、柱锚固。

7.4 天 窗

7.4.1天窗包括单面天窗和双面天窗。当设置双面天窗时,天窗架的跨度不应大于屋架跨度的1/3。 单面天窗的立柱应设置在屋架的节点部位;双面天窗的荷载宜由屋脊节点及其相邻的上弦节点共同承担,并应设置斜杆与屋架上弦连接,以保证其平面内的稳定。在房屋两端开间内不宜设置天窗。天窗的立柱,应与桁架上弦牢固连接。当采用通长木夹板时,夹板不宜与桁架下弦直接连接(7.4.1)

7.4.2为防止天窗边柱受潮腐朽,边柱处屋架的檩条宜放在边柱内侧(7.4.2)。其窗樘和窗扇宜放在边柱外侧,并加设有效的挡雨设施。开敞式天窗应加设有效的挡雨板,并应作好泛水处理。

7.4.3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和9度地区,不宜设置天窗。

7.5 支 撑

7.5.1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结构在施工和使用期间的空间稳定,防止桁架侧倾,保证受压弦杆的侧向稳定,承担和传递纵向水平力。

7.5.2屋盖应根据结构的型式和跨度、屋面构造及荷载等情况选用上弦横向支撑或垂直支撑。但当房屋跨度较大或有锻锤、吊车等振动影响时,除应设置上弦横向支撑外,尚应设置垂直支撑。支撑构件的截面尺寸,可按构造要求确定。

注:垂直支撑系指在两榀屋架的上、下弦间设置交叉腹杆(或人字腹杆),并在下弦平面设置纵向水平系杆,用螺栓连接,与上部锚固的檩条构成一个稳定的桁架体系。

7.5.3当采用上弦横向支撑时,房屋端部为山墙时,应在端部第二开间内设置上弦横向支撑(7.5.3);房屋端部为轻型挡风板时,应在端开间内设置上弦横向支撑。当房屋纵向很长时,对于冷摊瓦屋面或跨度大的房屋,上弦横向支撑应沿纵向每2030m设置一道。 上弦横向支撑的斜杆如采用圆钢,应设有调整松紧的装置。
        

7.5.4当采用垂直支撑时,垂直支撑的设置可根据屋架跨度大小沿跨度方向设置一道或两道,沿房屋纵向应间隔设置,并在垂直支撑的下端设置通长的屋架下弦纵向水平系杆。
   
对上弦设置横向支撑的屋盖,当加设垂直支撑时,可仅在有上弦横向支撑的开间中设置,但应在其他开间设置通长的下弦纵向水平系杆。

7.5.5下列部位,均应设置垂直支撑;

1 梯形屋架的支座竖杆处;

2 下弦低于支座的下沉式屋架的折点处;

3 设有悬挂吊车的吊轨处;

4 杆系拱、框架结构的受压部位处;

5 胶合木大梁的支座处。

垂直支撑的设置要求,除第3项应按本规范第7.5.4条的规定设置外,其余可仅在房屋两端第一开间(无山墙时)或第二开间(有山墙时)设置,但应在其他开间设置通长的水平系杆。

7.5.6木柱承重房屋中,若柱间无刚性墙或木质剪力墙,除应在柱顶设置通长的水平系杆外,尚应在房屋两端及沿房屋纵向每隔2030m设置柱间支撑。 木柱和桁架之间应设抗风斜撑,斜撑上端应连在桁架上弦节点处,斜撑与木柱的夹角不应小于30°

7.5.7符合下列情况的非开敞式房屋,可不设置支撑;

1 有密铺屋面板和山墙,且跨度不大于9m时;

2 房屋为四坡项,且半屋架与主屋架有可靠连接时;

3 屋盖两端与其他刚度较大的建筑物相连时。

当房屋纵向很长,则应沿纵向每隔2030m设置一道支撑。

7.5.8当屋架设有双面天窗时,应按本规范第7.5.3条和第7.5.4条的规定设置天窗支撑。天窗架两边立柱处,应按本规范第7.5.6条的规定设置柱间支撑,且在天窗范围内沿主屋架的脊节点和支撑节点,应设置通长的纵向水平系杆。

7.5.9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和7度地区的木结构支撑布置可与非抗震设计相同,按本节规定设计。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屋面采用楞摊瓦或稀铺屋面板房屋,不论是否设置垂直支撑,都应在房屋单元两端第二开间及每隔20m设置一道上弦横向支撑;在设防烈度为9度时,对密铺屋面板的房屋,不论是否设置垂直支撑,都应在房屋单元两端第二开间设置一道上弦横向支撑;对冷摊瓦或稀铺屋面板房屋,除应在房屋单元两端第二开间及每隔20m同时设置一道上弦横向支撑和下弦横向支撑外,尚应隔间设置垂直支撑并加设下弦通长水平系杆。

7.5.10地震区的木结构房屋的屋架与柱连接处应设置斜撑,当斜撑采用木夹板时,与木柱及屋架上、下弦应采用螺栓连接;木柱柱顶应设暗榫插入屋架下弦并用u形扁钢连接(7.5.10)

7.6 锚 固

7.6.1为加强木结构整体性,保证支撑系统的正常工作,设计时应采取必要的锚固措施。

7.6.2下列部位的檩条应与桁架上弦锚固:
1
支撑的节点处(包括参加工作的檩条,见本规范图7.5.3)
2
为保证桁架上弦侧向稳定所需的支承点;
3
屋架的脊节点处。
有山墙时,上述檩条尚应与山墙锚固。
檩条的锚固可根据房屋跨度、支撑方式及使用条件选用螺栓、卡板(7.6.2)、暗销或其他可靠方法。
上弦横向支撑的斜杆应用螺栓与桁架上弦锚固。

7.6.3当桁架跨度不小于9m时,桁架支座应采用螺栓与墙、柱锚固。当采用木柱时,木柱柱脚与基础应采用螺栓锚固。

7.6.4设计轻屋面(如油毡、合成纤维板材、压型钢板屋面等)或开敞式建筑的木屋盖时,不论桁架跨度大小,均应将上弦节点处的檩条与桁架、桁架与柱、木柱与基础等予以锚固。

7.6.5地震区的木柱承重房屋中,木柱柱脚应采用螺栓及预埋扁钢锚固在基础上,如图7.6.5所示。

8 胶合木结构

8.1 一般规定

8.1.1本章规定适用于3045mm厚的锯材胶合而成的层板胶合木构件制作的房屋结构的设计。

8.1.2层板胶合木构件应采用经应力分级标定的木板制作。各层木板的木纹应与构件长度方向一致。

8.1.3充分利用胶合木功能特点,做成外形美观,受力合理,经济适用的大、中、小跨度结构和构件。

8.1.4直线形胶合木构件的截面可做成矩形和工字形;弧形构件和变截面构件宜采用矩形截面,胶合木檩条或搁栅可采用工字形截面。

8.1.5胶合木构件设计应根据使用环境注明对结构用胶的要求,生产厂家严格遵循要求生产制作。

8.2 构件设计

8.2.1胶合木构件计算时可视为整体截面构件,不考虑胶缝的松弛性。

8.2.2设计受弯、拉弯或压弯胶合木构件时,本规范表4.2.1-3的抗弯强度设计值应乘以表8.2.2的修正系数。工字形和T形截面的胶合木构件,其抗弯强度设计值除按表8.2.2乘以修正系数外,尚应乘以截面形状修正系数0.9

8.2.3弧形胶合木构件应考虑由于层板弯曲而引起的抗弯强度、顺纹抗拉强度及顺纹抗压强度的降低。对于R/t<240的弧形构件,除应遵守本规范第8.2.2条规定外,还应乘以由下式计算的修正系数:

8.3 设计构造要求

8.3.1制作胶合木构件所用的木板,当采用一般针叶材和软质阔叶材时,刨光后的厚度不宜大于45mm;当采用硬木松或硬质阔叶材时,不宜大于35mm。木板的宽度不应大于180mm

8.3.2弧形构件曲率半径应大于300t(t为木板厚度),木板厚度不大于30mm,对弯曲特别严重的构件,木板厚度不应大于25mm

8.3.3屋架不应产生可见的挠度,胶合木桁架在制作时应按其跨度的1/200起拱。

8.3.4制作胶合木构件的木板接长应采用指接。用于承重构件,其指接边坡度η不宜大于1/10,指长不应小于20mm,指端宽度 bf宜取0.20.5mm(8.3.4)         

8.3.5胶合木构件所用木板的横向拼宽可采用平接;上下相邻两层木板平接线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m(8.3.5)

8.3.6同一层木板指接接头间距不应小于1.5m,相邻上下两层木板层的指接接头距离不应小于10t(t为板厚)

8.3.7胶合木构件同一截面上板材指接接头数目不应多于木板层数的1/4。应避免将各层木板指接接头沿构件高度布置成阶梯彤。

8.3.8胶合木构件符合下列规定时,可不设置加劲肋:
1
工字形截面构件的腹板厚度不小于80mm,且不小于翼板宽度的一半:
2
矩形、工字形截面构件的高度h与其宽度b的比值,梁一般不宜大于6,直线形受压或压弯构件一般不宜大于5,弧形构件一般不宜大于4;超过上述高宽比的构件,应设置必要的侧向支撑,满足侧向稳定要求。

8.3.9线性变截面构件设计时应注明坡度开始处和坡度终止处的截面高度。

8.3.10弧形构件设计时应注明弯曲部分的曲率半径或曲线方程。

9 轻型木结构

9.1 一般规定

9.1.1 轻型木结构系指主要由木构架墙、木楼盖和木屋盖系统构成的结构体系,适用于三层及三层以下的民用建筑。

9.1.2轻型木结构采用的材料应符合本规范第3章、第4章和附录J的有关规定。结构规格材截面尺寸见本规范附录N.1
注:考虑板材规格因素,构件间距为305mm406mm490mm610mm的尺寸可分别与本规范条文中相应的间距300mm400mm500mm600mm等尺寸等同使用。

9.1.3采用轻型木结构时,应满足当地自然环境和使用环境对建筑物的要求,并应采取可靠措施,防止木构件腐朽或被虫蛀。确保结构达到预期的设计使用年限。

9.1.4轻型木结构的平面布置宜规则,质量和刚度变化宜均匀。所有构件之间应有可靠的连接和必要的锚固、支撑,保证结构的承载力、刚度和良好的整体性。

9.2 设计要求

9.2.1轻型木结构建筑的构件及连接应根据树种、材质等级、荷载、连接型式及相关尺寸,按本规范第5章、第6章的计算方法进行设计。

9.2.2轻型木结构建筑抗震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水平地震作用计算可采用底部剪力法,结构基本自振周期可按经验公式估算。H为基础顶面到建筑物最高点的高度(m)

9.2.3在轻型木结构建筑中,由地震作用或风荷载引起的剪力,由剪力墙和楼、屋盖承受。当进行抗震验算时,取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γRE=0.80,阻尼比取0.05

9.2.4楼、屋盖抗侧力设计可按本规范附录P进行设计。

9.2.5由地震作用或风荷载产生的水平力,均应由木基结构板材和规格材组成的剪力墙承担。采用钉连接的剪力墙可按本规范附录Q进行设计。

9.2.6 当满足下列规定时,轻型木结构抗侧力设计可按构造要求进行:

1 建筑物每层面积不超过600m2,层高不大于3.6m

2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和7(0.10g)时,建筑物的高宽比不大于1.2;抗震设防烈度为7(0.15g)8(0.2g)时,建筑物的高宽比不大于1.0;建筑物高度指室外地面到建筑物坡屋顶二分之一高度处:

3 楼面活荷载标准值不大于2.5kN/m2;屋面活荷载标准值不大于0.5kN/m2;雪荷载按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有关规定取值;

4 不同抗震设防烈度和风荷载时,剪力墙的最小长度符合表9.2.6的规定。

5 剪力墙的设置符合下列规定(见图9.2.6)

1)单个墙段的高宽比不大于2∶1

2)同一轴线上墙段的水平中心距不大于7.6m

3)相邻墙之间横向间距与纵向间距的比值不大于2.5∶1

4)墙端与离墙端最近的垂直方向的墙段边的垂直距离不大于2.4m

5)一道墙中各墙段轴线错开距离不大于1.2m

6 构件的净跨距不大于12.0m

7 除专门设置的梁和柱外,轻型木结构承重构件的水平中心距不大于600mm

8 建筑物屋面坡度不小于1∶12,也不大于1∶1,纵墙上檐口悬挑长度不大于1.2m;山墙上檐口悬挑长度不大于0.4m

9.2.7

9.3 构造要求

9.3.1承重墙的墙骨柱应采用材质等级为Vc及其以上的规格材;非承重墙的墙骨柱可采用任何等级的规格材。墙骨柱在层高内应连续,允许采用指接连接,但不得采用连接板连接。

墙骨柱间距不得大于600mm。承重墙的墙骨柱截面尺寸应由计算确定。

墙骨柱在墙体转角和交接处应加强,转角处的墙骨柱数量不得少于二根。

开孔宽度大于墙骨柱间距的墙体,开孔两侧的墙骨柱应采用双柱;开孔宽度小于或等于墙骨柱间净距并位于墙骨柱之间的墙体,开孔两侧可用单根墙骨柱。

9.3.2墙体底部应有底梁板或地梁板,底梁板或地梁板在支座上突出的尺寸不得大于墙体宽度的1/3,宽度不得小于墙骨柱的截面高度。

墙体顶部应有顶梁板,其宽度不得小于墙骨柱截面的高度,承重墙的顶梁板宜不少于二层,但当来自楼盖、屋盖或顶棚的集中荷载与墙骨柱的中心距不大于50mm时,可采用单层顶梁板。非承重墙的顶梁板可为单层。

多层顶梁板上、下层的接缝应至少错开一个墙骨柱间距,接缝位置应在墙骨柱上。在墙体转角和交接处,上、下层顶梁板应交错互相搭接。单层顶梁板的接缝应位于墙骨柱上,并在接缝处的顶面采用镀锌薄钢带以钉连接。

9.3.3当承重墙的开孔宽度大于墙骨柱间距时,应在孔顶加设过梁,过梁设计由计算确定。

非承重墙的开孔周围,可用截面高度与墙骨柱截面高度相等的规格材与相邻墙骨柱连接。非承重墙体的门洞,当墙体有耐火极限要求时,应至少用二根截面高度与底板梁宽度相同的规格材加强门洞。

9.3.4当墙面板采用木基结构板材作面板、且最大墙骨柱间距为400mm/时,板材的最小厚度为9mm;当最大墙骨柱间距为600mm时,板材的最小厚度为11mm

墙面板采用石膏板作面板时,当最大墙骨柱间距为400mm时,板材的最小厚度为9mm;当最大墙骨柱间距为600mm时,板材的最小厚度为12mm

9.3.5轻型木结构的楼盖采用间距不大于600mm的楼盖搁栅、木基结构板材的楼面板和木基结构板材或石膏板铺设的顶棚组成。搁栅的截面尺寸由计算确定。

楼盖搁栅可采用矩形、工字形(木基材制品)截面。

9.3.6楼盖搁栅在支座上的搁置长度不得小于40mm

搁栅端部应与支座连接,或在靠近支座部位的搁栅底部采用连续木底撑、搁栅横撑或剪刀撑(见图9.3.6)

9.3.7楼盖开孔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开孔周围与搁栅垂直的封头搁栅,当长度大于1.2m时,应用两根搁栅;当长度超过3.2m时,封头搁栅的尺寸应由计算确定;

2 开孔周围与搁栅平行的封边搁栅,当封头搁栅长度超过800mm时,封边搁栅应为两根;当封头搁栅长度超过2.0m时,封边搁栅的截面尺寸应由计算确定;

3 开孔周围的封头搁栅以及被开孔切断的搁栅,当依靠楼盖搁栅支承时,应选用合适的金属搁栅托架或采用正确的钉连接方式。

9.3.8支承墙体的楼盖搁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行于搁栅的非承重墙,应位于搁栅或搁栅间的横撑上。横撑可用截面不小于40mm×90mm的规格材,横撑间距不得大于1.2m

2 平行于搁栅的承重内墙,不得支承于搁栅上,应支承于梁或墙上。

3 垂直于搁栅的内墙,当为非承重墙时,距搁栅支座的距离不得大于900mm;当为承重墙时,距搁栅支座不得大于600mm。超过上述规定时,搁栅尺寸应由计算确定。

9.3.9带悬挑的楼盖搁栅,当其截面尺寸为40mm×185mm时,悬挑长度不得大于400mm;当其截面尺寸等于或大于40mm×235mm时,悬挑长度不得大于600mm。未作计算的搁栅悬挑部分不得承受其他荷载。

当悬挑搁栅与主搁栅垂直时,未悬挑部分长度不应小于其悬挑部分长度的6倍,并应根据连接构造要求与双根边框梁用钉连接。

9.3.10楼面板的厚度及允许楼面活荷载的标准值应符合表9.3.10的规定。

 铺设木基结构板材时,板材长度方向与搁栅垂直,宽度方向拼缝与搁栅平行并相互错开。楼板拼缝应连接在同一搁栅上,板与板之间应留有不小于3mm的空隙。              

9.3.11轻型木结构的屋盖,可采用由结构规格材制作的、间距不大于600mm的轻型桁架;跨度较小时,也可直接由屋脊板(或屋脊梁)、椽条和顶棚搁栅等构成。桁架、椽条和顶棚搁栅的截面应由计算确定,并应有可靠的锚固和支撑。

椽条和搁栅沿长度方向应连续,但可用连接板在竖向支座上连接。椽条和搁栅在支座上的搁置长度不得小于40mm,椽条的顶端在屋脊两侧应用连接板或按钉连接构造要求相互连接。

屋谷和屋脊椽条截面高度应比其他处椽条大50mm

9.3.12椽条或搁栅在屋脊处可由承重墙或支承长度不小于90mm的屋脊梁支承。

 当椽条连杆跨度大于2.4mm时,应在连杆中心附近加设通长纵向水平系杆,系杆截面尺寸不小于20mm×90mm(9.3.12)

当椽条连杆的截面尺寸不小于40mm×90mm时,对于屋面坡度大于1∶3的屋盖,可作为椽条的中间支座。

屋面坡度不小于1∶3时,且椽条底部有可靠的防止椽条滑移的连接时,则屋脊板可不设支座。此时,屋脊两侧的椽条应用钉与顶棚搁栅相连,按钉连接的要求设计。              

9.3.13当屋面或顶棚开孔大于椽条或搁栅间距离时,开孔周围的构件应进行加强。

9.3.14上人屋顶的屋面板厚度应按本规范表9.3.10对楼面的要求选用,对不上人屋顶的屋面板厚度应符合表9.3.14的规定。

9.3.15轻型木结构构件之间应有可靠的连接。各种连接件均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进口产品应符合《木结构设计规范》管理机构审查认可的按相关标准生产的合格产品。必要时应进行抽样检验。

轻型木结构构件之间的连接主要是钉连接。按构造设计的钉连接要求和楼面板、屋面板及墙面板与轻型木结构构架的钉连接要求见本规范附录N.2N.3

有抗震设防要求的轻型木结构,连接中关键部位应采用螺栓连接。

9.3.16剪力墙和楼、屋盖应符合下列构造要求:

1 剪力墙骨架构件和楼、屋盖构件的宽度不得小于40mm,最大间距为600mm

2 剪力墙相邻面板的接缝应位于骨架构件上,面板可水平或竖向铺设,面板之间应留有不小于3mm的缝隙;

 3 木基结构板材的尺寸不得小于1.2m×2.4m,在剪力墙边界或开孔处,允许使用宽度不小于300mm的窄板

 4 经常处于潮湿环境条件下的钉应有防护涂层;

5 钉距每块面板边缘不得小于10mm,中间支座上钉的间距不得大于300mm,钉应牢固的打入骨架构件中,钉面应与板面齐平。

6 当墙体两侧均有面板,且每侧面板边缘钉问距小于150mm时,墙体两侧面板的接缝应互相错开,避免在同一根骨架构件上。当骨架构件的宽度大于65mm时,墙体两侧面板拼缝可在同一根构件上,但钉应交错布置。

9.3.17当木屋盖和楼盖用作混凝土或砌体墙体的侧向支承时,楼、屋盖应有足够的承载力和刚度,以保证水平力的可靠传递。木屋盖和楼盖与墙体之间应有可靠的锚固;锚固连接沿墙体方向的抵抗力应不小于3.0kN/m

9.3.18轻型木结构构件的开孔或缺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屋盖、楼盖和顶棚等的搁栅的开孔尺寸不得大于搁栅截面高度的1/4,且距搁栅边缘不得小于50mm

2 允许在屋盖、楼盖和顶棚等的搁栅上开缺口,但缺口必须位于搁栅顶面,缺口距支座边缘不得大于搁栅截面高度的1/2,缺口高度不得大于搁栅截面高度的1/3

3 承重墙墙骨柱截面开孔或开凿缺口后的剩余高度不应小于截面高度的2/3,非承重墙不应小于40mm

4 墙体顶梁板的开孔或开凿缺口后的剩余高度不应小亍50mm

5 除在设计中已作考虑,否则不得随意在屋架构件上开孔或留缺口。

9.4 梁、柱和基础的设计

9.4.1柱底与基础应保证紧密接触,并应有可靠锚固。

9.4.2梁在支座上的搁置长度不得小于90mm,梁与支座应紧密接触。

9.4.3当梁是由多根规格材用钉连接做成组合截面梁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组合梁中单根规格材的对接应位于梁的支座上:

2 组合截面梁为连续梁时,梁中单根规格材的对接位置应位于距支座1/4梁净跨附近的范围内;相邻的单根规格材不得在同一位置上对接,在同一截面上对接的规格材数量不得超过梁规格材总数的一半;任一根规格材在同一跨内不得有二个或二个以上的接头;边跨内不得对接;

3 当组合截面梁采用40mm宽的规格材组成时,规格材之间应沿梁高采用等分布置的二排钉连接,钉长不得小于90mm.钉的中距不得大于450mm,钉的端距为100150mm

4 当组合截面梁采用40mm宽的规格材以螺栓连接时,螺栓直径不得小于12mm,螺栓中距不得大于1.2m,螺栓端距不得大于600mm

9.4.4梁和柱的连接应根据计算确定。

9.4.5组合柱和不符合本规范第9.4.3条规定的组合梁,应根据相应的设计方法和规定进行设计。

9.4.6建筑物室内外地坪高差不得小于300mm,无地下室的底层木楼板必须架空,并应有通风防潮措施。

9.4.7在易遭虫害的地方,应采用经防虫处理的木材作结构构件。木构件底部与室外地坪间的高差不得小于450mm

9.4.8直接安装在基础顶面的地梁板应经过防护剂加压处理,用直径不小于12mm、间距不大于2.0m的锚栓与基础锚固。锚栓埋入基础深度不得小于300mm,每根地梁板两端应各有一根锚栓,端距为100300mm

9.4.9底层楼板搁栅直接置于混凝土基础上时,构件端部应作防腐防虫处理;当搁栅搁置在混凝土或砌体基础的预留槽内时,除构件端部应作防腐防虫处理外,尚应在构件端部两侧留出不小于20mm的空隙,且空隙中不得填充保温或防潮材料。

9.4.10轻型木结构构件底部距架空层下地坪的净距小于150mm时,构件应采用经过防腐防虫处理的木材,或在地坪上铺设防潮层。

9.4.11承受楼面荷载的地梁板截面不得小于40mm×90mm。当地梁板直接放置在条形基础的顶面时,地梁板和基础顶面的缝隙间应填充密封材料。

10 木结构防火

10.1 一般规定

10.1.1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设计,应按本章规定执行。本章未规定的应遵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执行。

10.2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10.2.1木结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10.2.1 的规定。

10.2.2 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本规范附录R确定。

10.3 建筑的层数、长度和面积

10.3.1木结构建筑不应超过三层。不同层数建筑最大允许长度和防火分区面积不应超过表10.3.1的规定。

10.4 防火间距

10.4.1木结构建筑之间、木结构建筑与其他耐火等级的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0.4.1的规定。              

10.4.2两座木结构建筑之间、木结构建筑与其他结构建筑之间的外墙均无任何门窗洞口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00m

10.4.3两座木结构之间、木结构建筑与其他耐火等级的建筑之间,外墙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不超过该外墙面积的10%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0.4.3的规定。
             

10.5 材料的燃烧性能

10.5.1木结构采用的建筑材料,其燃烧性能的技术指标应符合《建筑材料难燃性试验方法》GB 8625的规定。

10.5.2室内装修材料:

房间内的墙面、吊顶、采光窗、地板等所采用的材料,其防火性能均应不低于难燃性B1级。

10.5.3管道及包覆材料或内衬:

1 管道内的流体能够造成管道外壁温度达到120℃及其以上时,管道及其包覆材料或内衬以及施工时使用的胶牯剂必须是不燃材料;

2 外壁温度低于120℃的管道及其包覆材料或内衬,其防火性能应不低于难燃性B1级。

10.5.4填充材料:

建筑中的各种构件或空间需填充吸音、隔热、保温材料时,这些材料的防火性能应不低于难燃性B1级。

10.6 车 库

10.6.1附设于木结构居住建筑并仅供该居住单元使用的机动车库,可视作该居住单元的一部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居住单元之间的隔墙不宜直接开设门窗洞口,确有困难时,可开启一樘单门,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机动车库直接相通的房间,不应设计为卧室;

2) 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

3) 门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6h

4) 门上应装有无定位自动闭门器;

2 总面积不宜超过60m2

10.7 采暖通风

10.7.1木结构建筑内严禁设计使用明火采暖、明火生产作业等方面的设施。

10.7.2用于采暖或炊事的烟道、烟囱、火炕等应采用非金属不燃材料制作,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木构件相临部位的壁厚不小于240mm

2 与木结构之间的净距不小于120mm,且其周围具备良好的通风环境。

10.8 烹 饪 炉

10.8.1烹饪炉的安装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放置烹饪炉的平台应为不燃烧体;
2
烹饪炉上方0.75m、周围0.45m的范围内不应有可燃装饰或可燃装置。

10.8.2除本规范第10.8.1条要求外,燃气烹饪炉应符合《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 12—99的规定。

10.9 天 窗

10.9.1由不同高度部分组成的一座木结构建筑,较低部分屋面上开设的天窗与相接的较高部分外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小距离不应小于5.00m,当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其距离可不受限制;

1 天窗安装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为固定式乙级防火窗;

2 外墙面上的门为遇火自动关闭的乙级防火门,窗口、洞口为固定式的乙级防火窗。

10.10 密闭空间

10.10.1木结构建筑中,下列存在密闭空间的部位应采取隔火措施:

1 轻型木结构层高小于或等于3m时,位于墙骨柱之间楼、屋盖的梁底部处;当层高大于3m时,位于墙骨柱之间沿墙高每隔3m处及楼、屋盖的梁底部处;

2 水平构件(包括屋盖,楼盖)和竖向构件(墙体)的连接处;

3 楼梯上下第一步踏板与楼盖交接处。

11 木结构防护

11.0.1木结构中的下列部位应采取防潮和通风措施:

1 在桁架和大梁的支座下应设置防潮层;

2 在木柱下应设置柱墩,严禁将木柱直接埋入土中;

3 桁架、大梁的支座节点或其他承重木构件不得封闭在墙、保温层或通风不良的环境中(11.0.1-1和图11.0.1-2)

4 处于房屋隐蔽部分的木结构,应设通风孔洞;

5 露天结构在构造上应避免任何部分有积水的可能,并应在构件之间留有空隙(连接部位除外)

6 当室内外温差很大时,房屋的围护结构(包括保温吊顶),应采取有效的保温和隔气措施。
             

11.0.2木结构构造上的防腐、防虫措施,除应在设计图纸中加以说明外,尚应要求在施工的有关工序交接时,检查其施工质量,如发现有问题应立即纠正。

11.0.3下列情况,除从结构上采取通风防潮措施外,尚应进行药剂处理。

1 露天结构:

2 内排水桁架的支座节点处;

3 檩条、搁栅、柱等木构件直接与砌体、混凝土接触部位;

4 白蚁容易繁殖的潮湿环境中使用的木构件;

5 承重结构中使用马尾松、云南松、湿地松、桦木以及新利用树种中易腐朽或易遗虫害的木材。

11.0.4常用的药剂配方及处理方法,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的规定采用。

注:1 虫害主要指白蚁、长蠹虫、粉蠹虫及天牛等的蛀蚀。

2 实践证明,沥青只能防潮,防腐效果很差,不宜单独使用。

11.0.5以防腐、防虫药剂处理木构件时,应按设计指定的药剂成分、配方及处理方法采用。受条件限制而需改变药剂或处理方法时,应征得设计单位同意。

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药剂。

11.0.6木构件(包括胶合木构件)的机械加工应在药剂处理前进行。木构件经防腐防虫处理后,应避免重新切割或钻孔。由于技术上的原因,确有必要作局部修整时,必须对木材暴露的表面,涂刷足够的同品牌药剂。

11.0.7木结构的防腐、防虫采用药剂加压处理时,该药剂在木材中的保持量和透入度应达到设计文件规定的要求。设计未作规定时,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6规定的最低要求。

附录A 承重结构木材材质标准

A.1 一般承重木结构用木材材质标准

A.1.1方木
             

A.1.2板材
             

A.1.3原木
             

A.2 胶合木结构板材材质标准

             

A.3 轻型木结构用规格材材质标准  

附录B 承重结构中使用新利用树种木材设计要求

B.1 木材的主要特性

B.1.1槐木 干燥困难,耐腐性强,易受虫蛀。

B.1.2乌墨(密脉蒲桃) 干燥较慢,耐腐性强。

B.1.3木麻黄 木材硬而重,干燥易,易受虫蛀,不耐腐。

B.1.4隆缘桉、柠檬桉和云南蓝桉 干燥困难,易翘裂,云南蓝桉能耐腐,隆缘桉和柠蒙桉不耐腐。

B.1.5檫木 干燥较易,干燥后不易变色,耐腐性较强。

B.1.6榆木 干燥困难,易翘裂,收缩颇大,耐腐性中等,易受虫蛀。

B.1.7臭椿 干燥易,不耐腐,易呈蓝变色,木材轻软。

B.1.8桤木 干燥颇易,不耐腐。

B.1.9杨木 干燥易,不耐腐,易受虫蛀。

B.1.10拟赤杨 木材轻、质软、收缩小、强度低、易干燥,不耐腐。
             
注:木材的干燥难易系指板材而言,耐腐性系指心材部分在室外条件下而言,边材一般均不耐腐。在正常的温湿度条件下,用作室内不接触地面的构件,耐腐性并非是最重要的考虑条件。

B.2 应用范围

B.2.1宜先在木柱、搁栅、檩条和较小跨度的钢木桁架中使用,在取得成熟经验后,再逐步扩大其应用范围。

B.2.2不耐腐朽和易受虫蛀的树种木材,若无可靠的防腐防虫处理措施,不得用作露天结构。

B.3 设计指标

B.3.1当材质和含水率符合本规范第3.1.2条和第3.1.13条的要求时,木材的强度设计值及弹性模量可按表B.3.1采用。  

B.3.2当计算轴心受压和压弯木构件时,其稳定系数值应按本规范第5.1.4条和5.3.2条确定。

B.4 设计指标

设计新利用树种木材的承重结构时,除应遵守本规范有关章节的设计和构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B.4.1当以新用树种木材作屋盖的承重结构时,宜采用外部排水和无天窗的构造方式。若用于桁架,宜采用钢木桁架。

B.4.2应按本规范第11章的规定,注意做好防虫防腐处理。对于木麻黄等易虫蛀不耐腐的木材宜用于外露部位。若需置入墙内时,除做好构件本身的防虫防腐处理外,尚应对入墙部位加涂防腐油二次。

B.4.3桁架上弦采用方木时,其截面宽度不宜小于120mm;采用原木时,其小头直径不宜小于110mm。木构件的净截面面积不宜小于5000mm2。若有条件,宜直接使用原木。

B.4.4不宜采用新利用阔叶材制作钉和齿板连接的轻型木结构。

附录C 木材强度检验标准

C.1 方法概要

C.1.1当取样检验一批木材的强度等级时,可根据其弦向静曲强度的检验结果进行判定。对于承重结构用材,应要求其检验结果的最低强度不得低于表C.1.1规定的数值。  

C.1.2本规范未列出树种名称的进口木材,若无国内试验资料可供借鉴,应在使用前进行下列试验:

1 物理性能方面:木材的密度和干缩率;

2 力学性能方面:木材的抗弯、顺纹抗压和顺纹抗剪强度,以及木材的抗弯弹性模量。

C.2 试验方法

C.2.1按国家标准《木材物理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总则》GB 1929有关规定进行,并应将试验结果换算到含水率为12%的数值。

C.3 取样方法及判定规则

C.3.1为完成本规范第C.1.1条的检验,应从每批木材的总根数中随机抽取三根为试材,在每根试材髓心以外部分切取三个试件作为一组。根据各组平均值中最低的一个值确定该批木材的强度等级。按检验结果确定的木材等级,不得高于本规范表4.2.1-1中同种木材的强度等级。对于树名不详的木材,应按检验结果确定的等级,采用该等级B组的设计指标。

C.3.2为完成本规范第c.1.2条的检验,抽取的试材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情况下,宜随机抽取5根,每根试材在其髓心以外部分、切取每个试验项目的试件6个。 根据试验结果,比照性能相近树种的国产木材确定其强度等级和应用范围。

附录D 木结构检查与维护要求

D.0.1木结构工程在交付使用前应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凡属要害部位(如支座节点和受拉接头等)均应逐个检查。凡是松动的钢拉杆和螺栓均应拧紧。

D.0.2在工程交付使用后的两年内,使用单位(或房管部门),应根据当地气候特点(如雪季、雨季和风季前后)每年安排一次检查。两年以后的检查,可视具体情况予以安排。 检查内容:屋架支座节点有无受潮、腐蚀或虫蛀;天沟和天窗有无漏水或排水不畅;下弦接头处有无拉开,夹板的螺孔附近有无裂缝;屋架有无明显的下垂或倾斜;拉杆有无锈蚀,螺帽有无松动,垫板有无变形等等。建设单位应对木结构(特别是公共建筑和厂房建筑)建立检查和维护的技术档案。

D.0.3当发现有可能危及木结构安全的情况时,应及时进行加固。
             
注:采用钢丝捆绑的方法对防止裂缝的发展无明显效果。

附录E 胶粘能力检验标准

E.1 方法概要

E.1.1胶的胶粘能力,可根据木材胶缝顺纹抗剪强度试验结果进行判定。对于承重结构用胶,其胶缝抗剪强度不应低于表 E.1.1规定的数值。

E.2 材料要求

E.2.1胶合用的木材,应符合本规范第3章的要求。

E.2.2胶液的工作活性,在20±2℃室温下测定时,不应少于2h

E.2.3胶合时木材的含水率,不应大于15%

E.3 试件制备

E.3.1试条由两块25mm×60mm×320mm的木板组成( E.3.1a)。木纹应与木板长度方向平行,年轮与胶合面成40°90°角。不得采用有树脂溢出的木材。 试条胶合前应经刨光,胶合面应密合,边角应完整。胶合面应在刨光后2h内涂胶。涂胶前,应清除胶合面的木屑和污垢。涂胶后应放置15mm再叠合加压,压力可取0.40.6N/mm2。在胶合过程中,室温宜为2025℃。 试条在加压状态下放置24h,卸压后再养护24h,方可加工试件。   

E.3.2试件加工
             
将试件各截成四块(E.3.1b),按图E.3.2所示的形式和尺寸制成四个剪切试件。
             
试件刨光后应采用钢角尺检查,两端必须与侧面垂直,端面必须平整。试件受剪面尺寸的允许偏差为±0.5mm

E.4 试验装置与设备

试件应置于专门的剪切装置(E.4)中,在小吨位(一般为40kN)的木材试验机上进行试验。试验机测力盘的读数精度,应达到估计破坏荷载的1%或以下。

E.5 试验条件

E.5.1干态试验应在胶合后的35d内进行。

E.5.2湿态试验应在浸水24h后立即进行。

E.6 试验要求

E.6.1试验时,应先用游标卡尺测量剪切面尺寸,准确至0.1mm。试件放在夹具上应保证胶合面与加荷方向一致,加荷应均匀,加荷速度应控制试件35min内破坏。 试件破坏后,记录荷载量最大值;测量试件受剪面上沿木材剪坏的面积,精确至3%

E.7 试验结果的整理与计算

E.7.1剪切强度极限值按下式计算,精确至0.1N/mm2

E.7.2试验记录应包括:强度极限及破坏特征,并应算出沿木材破坏面积与胶合总面积之比,以百分率计。

E.8 取样方法及判定规则

E.8.1检验一批胶应至少用两个试条制成八个试件,每一试条各取两个试件作干态试验,两个作湿态试验。若试验结果符合本规范表E.1.1的要求,即认为该试件合格。若有一个试件不合格,须以加倍数量的试件重新试验,若仍有一个试件不合格,则该批胶应被判为不能用于承重结构。

E.8.2若试件强度低于本规范表E.1.1所列数值,但其沿木材部分剪坏的面积不少于试件剪面的75%,则仍可认为该试件合格。

E.8.3对常用的耐水胶,可仅作干态试验。

附录F 胶合工艺要求

F.0.1胶合构件的胶合应在室内进行,在整个胶合和养护过程中,室温不应低于16℃

F.0.2为保证指接接头的质量,制作时,应在专门的铣床上加工;所采用的刀具应经技术鉴定合格;所铣的指头应完整,不得有缺损。

F.0.3木板接头铣、刨后,应在12h内胶合。胶合时应对胶合面均匀加压,指接的压力为0.61.0N/mm2。指接加压时,应在指的两侧用卡具卡紧,然后从板端施压。接头胶合后,应在加压状态下养护24h(若用高频电热加速胶的固化,则可免除养护,但电热温度及时间应经试验确定)

F.0.4木板应在完成其指接胶合工序后,方可刨光胶合面,刨光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上、下胶合面应密合,无局部透光;个别部位因刀口缺损造成的凸痕,不应高出板面0.2mm

2 在刨光的木板中,靠近木节处的粗糙面长度不应大于100mm

3 采用对接接头的两木板,其厚度偏差不应超过±0.1mm

F.0.5木板刨光后,宜在12h内胶合,至多不超过24h,木材上胶前,还应清除胶合面上的污垢。

F.0.6 木板上胶叠合后应对整个胶合面均匀加压。对于直线形构件压力应为0.30.5N/mm2。对于曲线形构件,压力应为0.50.6N/mm2

F.0.7为保证胶合构件在进入下一工序前胶缝有足够的强度,构件胶合的加压和养护时间应符合表F.0.7的要求。当采用高频电热或微波加热时,胶合加压及养护时间应按试验确定。

F.0.8胶合构件的制造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胶缝局部未粘结段的长度,在构件剪力最大的部位,不应大于75mm,在其他部位,不应大于150mm;所有的未粘结处,均不得有贯穿构件宽度的通缝;相邻两个未粘结段的净距,应不小于600mm;指接胶缝中,不得有未胶合处;

2 胶缝的厚度应控制在0.10.3mm之间,如局部有厚度超过0.3mm的胶缝,其长度应小于300mm,且最大的厚度不应超过1mm

3 以底层木板为准,各层板在宽度方向凸出或凹进不应超过2mm

4 制成的胶合构件,其实际尺寸对设计尺寸的偏差不应超过±5mm,且不应超过设计尺寸的±3%

附录G 本规范采用的木材名称及常用树种木材主要特性

G.1 本规范采用的木材名称

本规范除部分不便归类的木材仍采用原树种名称外,对同属而材性又相近的树种作了归类,并给予相应的木材名称,以利本规范的施行。
G.1.1经归类的木材名称:

中国木材:

东北落叶松包括兴安落叶松和黄花落叶松(长白落叶松)二种。 铁杉包括铁杉、云南铁杉及丽江铁杉。 西南云杉包括麦吊云杉、油麦吊云杉、巴秦云杉及产于四川西部的紫果云杉和云杉。红松包括红松、华山松、广东松、台湾及海南五针松。 西北云杉包括产于甘肃、青海的紫果云杉和云杉。 冷杉包括各地区产的冷杉属木材,有苍山冷杉、冷杉、岷江冷杉、杉松冷杉、臭冷杉、长苞冷杉等。栎木包括麻栎、槲栎、柞木、小叶栎、辽东栎、抱栎、栓皮栎等。 青冈包括青冈、小叶青冈、竹叶青冈、细叶青冈、盘克青冈、滇真冈、福建青冈、黄青冈等。 稠木包括柄果榈、包榈、石栎、茸毛■(猪栎)等。 锥栗包括红锥、米槠、苦槠、罗浮锥、大叶锥(钩粟)、栲树、南岭锥、高山锥、吊成锥、甜槠等。 桦木包括白桦、硕桦、西南桦、红桦、棘皮桦等。

进口木材:

花旗松——落叶松类包括北美黄杉、粗皮落叶松。 铁冷杉类包括加州红冷杉、巨冷杉、大冷杉、太平洋银冷杉、西部铁杉、白冷杉等。铁冷杉类(北部)包括太平洋冷杉、西部铁杉。南方松类包括火炬松、长叶松、短叶松、湿地松。 云杉冷杉类包括落基山冷杉、香脂冷杉、黑云杉,北美山地云杉、北美短叶松、扭叶松、红果云杉、白云杉。俄罗斯落叶松包括西伯利亚落叶松和兴安落叶松。

G.1.2东北一般称为白松的木材,实际上包括鱼鳞云杉、红皮云杉、沙松冷杉及臭冷杉四种,由于各树种的材性差异颇大,因此本规范不采用白松的统称而分别列出。

G.1.3为了简化叙述,在部分条文和表格中还采用了软木松硬木松两个名称,以概括某些树种。软木松系指五针松类,如红松、华山松、广东松、台湾或海南五针松等。硬木松系指二针或三针松类,如马尾松、云南松、赤松、樟子松、油松等。

G.2 常用木材的主要特性

G.2.1落叶松 干燥较慢、易开裂,早晚材硬度及干缩差异均大,在干燥过程中容易轮裂,耐腐性强。

G.2.2铁杉 干燥较易,干缩小至中,耐腐性中等。

G.2.3云杉 干燥易,干后不易变形,干缩较大,不耐腐。

G.2.4马尾松、云南松、赤松、樟子松、油松等 干燥时可能翘裂,不耐腐,最易受白蚁危害,边材蓝变最常见。

G.2.5红松、华山松、广东松、海南五针松、新疆红松等 干燥易,不易开裂或变形,干缩小,耐腐性中等,边材蓝变最常见。

G.2.6栎木及桐木 干燥困难,易开裂,干缩甚大,强度高、甚重、甚硬,耐腐性强。

G.2.7青冈 干燥难,较易开裂,可能劈裂,干缩甚大,耐腐性强。

G.2.8水曲柳 干燥难,易翘裂,耐腐性较强。

G.2.9桦木 干燥较易,不翘裂,但不耐腐。
           
注:干燥难易,耐腐性的解释同本规范附录B注。

附录H 主要进口木材现场识别要点及主要材性

H.1 针叶树林

H.1.1南方松(southern pine)

学名:pinus spp

包括海湾油松(pinus elliottii)、长叶松(pinus palustfis)、短叶松(pinus echinata)、火炬松(pinus taeda)、湿地松(pinus elliottii)

木材特征:边材近白至淡黄、橙白色,心材明显,呈淡红褐或浅褐色。含树脂多,生长轮清晰。海湾油松早材带较宽,短叶松较窄,早晚材过渡急变。薄壁组织及木射线不可见,有纵横向树脂道及明显的树脂气味。木材纹理直但不均匀。

主要材性:海湾油松及长叶松强度较高,其他两种稍低。耐腐性中等,但防腐处理不易。干燥慢,干缩略大,加工较难,握钉力及胶粘性能好。

H.1.2西部落叶松(western larch)

学名:larix accidentalis

木材特征:边材带白或淡红褐色,带宽很少超过25mm,心材赤褐或淡红褐色。生长轮清晰而均匀,早材带占轮宽2/3以上,晚材带狭窄,早晚材过渡急变。薄壁组织不可见,木射线细,仅在径切面上可见不明显的斑纹。有纵横向树脂道,木材无异味,具有油性表面,手感油滑。木材纹理直。

主要材性:强度高,耐腐性中,但干缩较大,易劈裂和轮裂。

H.1.3欧洲赤松(scotch pinecocHa обыкновенная)

学名:pinus sylvestris

木材特征:边材淡黄色,心材浅红褐色,在生材状态下心材边材区别不大,随着木材的干燥,心材颜色逐渐变深,与边材显着不同。生长轮清晰,早晚材界限分明,过渡急变。木射线不可见,有纵横向树脂道,且主要集中在生长轮的晚材部分。木材纹理直。

主要材性:强度中,耐腐性小,易受小蠹虫和天牛的危害。易干燥、干燥性能良好,胶粘性能良好。

H.1.4俄罗斯落叶松(Лисгвенния)

学名:larix

包括西伯利亚落叶松(larix sibirica)和兴安落叶松(1arix dahurica)

木材特征:边材白色,稍带黄褐色,心材红褐色,边材带窄,心边材界限分明。生长轮清晰,早材淡褐色,晚材深褐色,早晚材过渡急变。薄壁组织及木射线不可见。有纵横向树脂道,但细小且数目不多。

主要材性:强度高,耐腐性强,但防腐处理难。干缩较大,干燥较慢,在干燥过程中易轮裂。加工难,钉钉易劈。

H.1.5花旗松(douglas fir)

学名:pseudotsuga menziesii)

北美花旗松分为北部(含海岸型)与南部两类,北部产的木材强度较高,南部产的木材强度较低,使用时应加注意。

木材特征:边材灰白至淡黄褐色,心材桔黄至浅桔红色,心边材界限分明。在原木截面上可见边材有一白色树脂圈,生长轮清晰,但不均匀,早晚材过渡急变。薄壁组织及木射线不可见。木材纹理直,有松脂香味。

主要材性:强度较高,但变化幅度较大,使用时除应注意区分其产地外,尚应限制其生长轮的平均宽度不应过大。耐腐性中,干燥性较好,干后不易开裂翘曲。易加工,握钉力良好,胶粘性能好。

H.1.6南亚松(merkus pine)

学名:pinus tonkinensis

木材特征:边材黄褐至浅红褐色,心材红褐带紫色。生长轮清晰但不均匀,早晚材区别明显,过渡急变。木射线略可见,有纵横向树脂道。木材光泽好,松脂气味浓,手感油滑。木材纹理直或斜。

主要材性:强度中,干缩中,干燥较难,且易裂,边材易蓝变。加工较难,胶粘性能差。

H.1.7北美落叶松(tamarack)

学名:larix laricina

木材特征:边材带白色,狭窄,心材黄褐色(速生材淡红褐色)。生长轮宽而清晰,早材带占轮宽3/4以上,早晚材过渡急变。薄壁组织不可见,木射线仅在径面可见细而密不明显的斑纹。有纵横向树脂道。木材略含油质,手感稍润滑,但无气味。木材纹理呈螺旋纹。

主要材性:强度中,耐腐中,易加工。

H.1.8西部铁杉(western hemlock)

学名:tsuga heteophylla

木材特征:边材灰白至浅黄褐色,心材色略深,心材边材界限不分明。生长轮清晰,且呈波浪状,早材带占轮宽2/3以上,晚材呈玫瑰、淡紫或淡红色,且带黑色条纹(也称鸟喙纹)偶有白色斑点,原木近树皮的几个生长轮为白色,早晚材过渡渐变。薄壁组织不可见,木射线仅在径切面见不显着的细密斑纹,无树脂道。新伐材有酸性气味,木材纹理直而匀。

主要材性:强度中,不耐腐,且防腐处理难,干缩略大,干燥较慢。易加工、钉钉,胶粘性能良好。

H.1.9太平洋银冷杉(pacific silver fir)

学名:abies amabilis

木材特征:较一般冷杉色深,心边材区别不明显。生长轮清晰,早晚材过渡渐变。薄壁组织不可见,木射线在径切面有细而密的不显着斑纹,无树脂道,木材纹理直而匀。

主要材性:强度中,不耐腐,干缩略大,易干燥、加工、钉钉,胶粘性能良好。

H.1.10欧洲云杉(european spruceEлв обыкновенная)

学名:picea abies

木材特征:木材呈均匀白色,有时呈淡黄或淡红色,稍有光泽,心边材区别不明显。生长轮清晰,晚材较早材色深。有纵横向树脂道。木材纹理直,有松脂气味。

主要材性:强度中,不耐腐,防腐处理难。易干燥、加工、钉钉,胶粘性能好。

H.1.11海岸松(maritime pine)

学名:pinus pinastor

木材特征:类似欧洲赤松,但树脂较多。

主要材性:与欧洲赤松略同。

H.1.12俄罗斯红松(korean pine Keдр корейскин)

学名:pinus koraiensis

木材特征:边材浅红白色,心材淡褐微带红色,心边材区别明显,但无清晰的界限。生长轮清晰,早晚材过渡渐变。木射线不可见,有纵横向树脂道,多均匀分布在晚材带。木材纹理直而匀。

主要材性:强度较欧洲赤松低,不耐腐。干缩小,干燥快,且干后性质好。易加工,切面光滑,易钉钉,胶粘性能好。

H.1.13新西兰辐射松(new zealand radiata pine)

学名:pinus radiata D.Don

木材特征:心材介于均匀的淡褐色到粟色之间,边材为奶黄色,生长轮清晰,心材较少。

主要材性:速生树种,强度随生长轮从木髓到边材的位置而不同。作为结构用材生长轮的平均宽度应限制在15mm以内或经机械分级。密度中等,适合窑干,新伐材蓝变极易发生,但可用有效措施控制,易于防腐处理,易于加工、紧固、指接和胶合。

H.1.14东部云杉(eastern spruce)

学名:picea spp

包括白云杉(picea gauca)、红云杉(picea rubens)、黑云杉(picea mariana)

木材特征:心边材无明显区别,色呈白至淡黄褐色,有光泽。生长轮清晰,早材较晚材宽数倍。薄壁组织不可见,有纵横向树脂道。木材纹理直而匀。

主要材性:强度低,不耐腐,且防腐处理难。干缩较小,干燥快且少裂,易加工、钉钉,胶粘性能良好。

H.1.15东部铁杉(eastern hemlock)

学名:tsuga Canadensis

木材特征:心材淡褐略带淡红色,边材色较浅,心边材无明显区别。生长轮清晰,早材占轮宽的2/3以上,早晚材过渡渐变至急变。薄壁组织不可见,木射线仅在径切面呈细而密不显着的斑纹,无树脂道。木材纹理不匀且常具螺旋纹。

主要材性:强度低于西部铁杉,不耐腐。干燥稍难,加工性能同西部铁杉。

H.1.16白冷杉(white fir)

学名:abies concolor

木材特征:木材白至黄褐色,其余特征与太平洋银冷杉略同。

主要材性:强度低于太平洋银冷杉,不耐腐,干缩小,易加工。

H.1.17西加云杉(sitka spruce)

学名:picea sitchensis

木材特征:边材乳白至淡黄色,心材淡红黄至淡紫褐色,心边材区别不明显。生长轮清晰,早材占生长轮的1/22/3,早晚材过渡渐变。薄壁组织及木射线不可见,有纵横向树脂道,木材稍有光泽,纹理直而匀,在弦面上常呈凹纹。

主要材性:强度低,不耐腐,干缩较小;易干燥、加工、钉钉,胶粘性能良好。

H.1.18北美黄松(ponderosa pine)

学名:pinus ponderosa

木材特征:边材近白至淡黄色,带宽(常含80个以上的生长轮),心材微黄至淡红或橙褐色。生长轮不清晰至清晰,早晚材过渡急变。薄壁组织及木射线不可见,有纵横向树脂道,木材纹理直,匀至不匀。

主要材性:强度较低,不耐腐,防腐处理略难,干缩略小,易干燥、加工、钉钉,胶粘性能良好。

H.1.19巨冷杉(grand fir)

学名:abies grandis

木材特征:与白冷杉近似。

主要材性:强度较白冷杉略低,其余性质略同。

H.1.20西伯利亚松(кедр сибирскнй)

学名:pinus sibirica

木材特征:与俄罗斯红松同。

主要材性:与俄罗斯红松同。

H.1.21小干松(lodgepole pine)

学名:pinus contorta

木材特征:边材近白至淡黄色,心材淡黄至淡黄褐色,心边材颜色相近,难清晰区别。生长轮尚清晰,早晚材过渡急变。薄壁组织不可见,木射线细,有纵横向树脂道。生材有明显的树脂气味,木材纹理直而不匀。

主要材性:强度低,不耐腐,防腐处理难,常受小蠹虫和天牛的危害。干缩略大,干燥快且性质良好,易加工、钉钉,胶粘性能良好。

H.2 阔叶树林

H.2.1门格里斯木(mengris)

学名:koonpassia spp

木材特征:边材白或浅黄色,心材新切面呈浅红至砖红色,久变深桔红色。生长轮不清晰,管孔散生,分布较匀,有侵填体。轴向薄壁组织呈环管束状、似翼状或连续成段的窄带状,木射线可见,在径面呈斑纹,弦面呈波浪。无胞间道,木材有光泽,且有黄褐色条纹,纹理交错间有波状纹。

主要材性:强度高,耐腐,干缩小,干燥性质良好,加工难,钉钉易劈裂。

H.2.2卡普木(山樟,kapur)

学名:dryobalanops spp

木材特征:边材浅黄褐或略带粉红色,新切面心材为粉红至深红色,久变为红褐、深褐或紫红褐色,心边材区别明显。生长轮不清晰,管孔呈单独体,分布匀,有侵填体。轴向薄壁组织呈傍管状或翼状。木射线少,有径面上的斑纹,弦面上的波痕。有轴向胞间道,呈白色点状、单独或断续的长弦列。木材有光泽,新切面有类似樟木气味,纹理略交错至明显交错。

主要材性:强度高,耐腐,但防腐处理难,干缩大,干燥缓慢,易劈裂。加工难,但钉钉不难,胶粘性能好。

H.2.3沉水稍(重娑罗双、塞兰甘巴都,selangau batu)

学名:shorea spphopeas spp

木材特征:材色浅褐至黄褐色,久变深褐色,边材色浅,心边材易区别。生长轮不清晰,管孔散生,分布均匀。轴向薄壁组织呈环管束状、翼状或聚翼状,木射线可见,有轴向胞间道,在横截面呈点状或长弦列。木材纹理交错。

主要材性:强度高,耐腐,但防腐处理难,干缩较大,干燥较慢,易裂,加工较难,但加工后可得光滑的表面。

H.2.4隆(克鲁因,keruing)

学名:dipterocarpus spp

木材特征:边材灰褐至灰黄或紫灰色,心材新切面为紫红色,久变深紫红褐或浅红褐色,心边材区别明显。生长轮不清晰,管孔散生,分布不均,无侵填体,含褐色树胶。轴向薄壁组织呈傍管型、离管型,周边薄壁组织存在于胞间道周围呈翼状,木射线可见,有轴向胞问道,在横截面呈白点状、单独或短弦列(23),偶见长弦列。木材有光泽,在横截面有树胶渗出,纹理直或略交错。

主要材性:强度高但次于沉水稍,心材略耐腐,而边材不耐腐,防腐处理较易。干缩大且不匀,干燥较慢,易翘裂。加工难,易钉钉,胶粘性能良好。

H.2.5绿心木(greenheart)

学名:ocotea rodiaei

木材特征:边材浅黄白色,心材浅黄绿色,有光泽,心边材区别不明显。生长轮不清晰,管孔分布匀,呈单独或23个径列,含树胶。轴向薄壁组织呈环管束状、环管状或星散状。木射线细色浅,放大镜下见径面斑纹,弦面无波痕,无胞间道。木材纹理直或交错。

主要材性:强度高,耐腐。干燥难,端面易劈裂,但翘曲小,加工难,钉钉易劈,胶粘性能好。

H.2.6紫心木(purpleheart)

学名:peltogyne spp

木材特征:边材白色且有紫色条纹,心材为紫色,心边材区别明显,生长轮略清晰,管孔分布均匀,呈单独间或23个径列,偶见树胶。轴向薄壁组织呈翼状、聚翼状,间有断续带状。木射线色浅可见,径面有斑纹,弦面无波痕,无胞间道。木材有光泽,纹理直,间有波纹及交错纹。

主要材性:强度高,耐腐,心材极难浸注。干燥快,加工难,钉钉易劈裂。

H.2.7孪叶豆(贾托巴木,jatoba)

学名:hymeneae courbaril

木材特征:边材白或浅灰色,略带浅红褐色,心材黄褐至红褐色,有条纹,心边材区别明显。生长轮清晰,管孔分布不匀,呈单独状,含树胶。轴向薄壁组织呈轮界状、翼状或聚翼状,木射线多,径面有显着银光斑纹,弦面无波痕,有胞间道。木材有光泽,纹理直或交错。

主要材性:强度高,耐腐。干燥快,易加工。

H.2.8塔特布木(tatabu)

学名:diplotropis purpurea

木材特征:边材灰白略带黄色,心材浅褐至深褐色,心边材区别明显。生长轮略清晰,管孔分布均匀,呈单独状,轴向薄壁组织呈环管束状、聚翼状连接成断续窄带。木射线略细,径面有斑纹,弦面无波痕,无胞间道。木材光泽弱,手触有腊质感,纹理直或不规则。

主要材性:强度高,耐腐,加工难。

H.2.9达荷玛木(dahoma)

学名:piptadeniastrum africanum

木材特征:边材灰白色,心材浅黄灰褐至黄褐色,心边材区别明显。生长轮清晰。管孔呈单独或24个径列,有树胶。轴向薄壁组织呈不连续的轮界状、管束状、翼状和聚翼状;木射线细但可见。木材新切面有难闻的气味,纹理较直或交错。

主要材性:强度中,耐腐。干燥缓慢,变形大,易加工、钉钉,胶粘性能良好。

H.2.10萨佩莱木(sapele)

学名:entandmphragnm cylindricum

木材特征:边材浅黄或灰白色,心材为深红或深紫色,心边材区别明显。生长轮清晰,管孔呈单独、短径列、径列或斜径列。薄壁组织呈轮界状、环管状或宽带状;木射线细不明显,径面有规则的条状花纹或断续短条纹。木材具有香椿似的气味,纹理交错。

主要材性:强度中,耐腐中,易干燥、加工、钉钉,胶粘性能良好。

H.2.11苦油树(安迪罗巴,andiroba)

学名:carapa guianensis

木材特征:木材深褐至黑褐色,心材较边材略深,心边材区别不明显。生长轮清晰,管孔分布较匀,呈单独或23个径列,含深色侵填体。轴向薄壁组织呈环管状或轮界状,木射线略多,径面有斑纹,弦面无波痕,无胞间道。木材径面有光泽,纹理直或略交错。

主要材性:强度中,耐腐中,干缩中。易加工,钉钉易裂,胶粘性能良好。

H.2.12毛罗藤黄(曼尼巴利,manniballi)

学名:moronbea coccinea

木材特征:边材浅黄色,心材深黄或黄褐色,心边材区别略明显。生长轮略清晰,管孔分布不甚均匀,呈单独、间或二至数个径列,含树胶。轴向薄壁组织呈同心带状或环管状,木射线略细,径面有斑纹,弦面无波痕,无胞间道,木材有光泽,加工时有微弱香气,纹理直。

主要材性:强度中,耐腐,易气干、加工。

H.2.13黄梅兰蒂(黄柳桉,yellow meranti)

学名:shorea spp

木材特征:心材浅黄褐或浅褐色带黄,边材新伐时亮黄至浅黄褐色,心边材区别明显。生长轮不清晰,管孔散生,分布颇匀,有侵填体。轴向薄壁组织多,木射线细,有胞间道,在横截面呈白点状长弦列。木材纹理交错。

主要材性:强度中,耐腐中。易干燥、加工、钉钉,胶粘性能良好。

H.2.14梅萨瓦木(marsawa)

学名:anisopteia spp

木材特征:边材浅黄色,心材浅黄褐或淡红色,生材心边材区别不明显,久之心材色变深。生长轮不清晰。管孔呈单独、间或成对状,有侵填体。轴向薄壁组织呈环管状、环管束状或呈散状,木射线色浅可见,径面有斑纹,有胞间道。木材有光泽,纹理直或略交错,有时略有螺旋纹。

主要材性:强度中,心材略耐腐,防腐处理难。干燥慢,加工难,胶粘性能良好。

H.2.15红劳罗木(red louro)

学名:oeotea rubra

木材特征:边材黄灰至略带浅红灰色,心材略带浅红褐色至红褐色,心边材区别不明显。生长轮不清晰、管孔分布颇匀,呈单独或23个径列,有侵填体。轴向薄壁组织呈环管状、环管束状或翼状,木射线略少,无胞间道。木材略有光泽,纹理直,间有螺旋状。

主要材性:强度中,耐腐,但防腐处理难。易干燥、加工,胶粘性能良好。

H.2.16深红梅兰蒂(深红柳桉,dark red meranti)

学名:shorea spp

木材特征:边材桃红色,心材红至深红色,有时微紫,心边材区别略明显。生长轮不清晰,管孔散生、斜列,分布匀,偶见侵填体。木射线狭窄但可见,有胞间道,在横截面呈白点状长弦列。木材纹理交错。

主要材性:强度中,耐腐,但心材防腐处理难。干燥快,易加工、钉钉,胶粘性能良好。

H.2.17浅红梅兰蒂(浅红柳桉,light red meranti)

学名:shorea spp

木材特征:心材浅红至浅红褐色,边材色较浅,心边材区别明显。生长轮不清晰,管孔散生、斜列,分布匀,有侵填体。轴向薄壁组织呈傍管型、环管束状及翼状,少数聚翼状。木射线及跑间道同黄梅兰蒂。木材纹理交错。

主要材性:强度略低于深红梅兰蒂,其余性质同黄梅兰蒂。

H.2.18白梅兰蒂(白柳桉,white meranti)

学名:shorea spp

木材特征:心材新伐时白色,久变浅黄褐色,边材色浅,心边材区别明显。生长轮不清晰,管孔散生,少数斜列,分布较匀。轴向薄壁组织多,木射线窄,仅见波痕,有胞间道,在横截面呈白点状、同心圆或长弦列。木材纹理交错。

主要材性:强度中至高、不耐腐,防腐处理难。干缩中至略大,干燥快,加工易至难。

H.2.19巴西红厚壳木(杰卡雷巴,jaeareuba)

学名:calophyllum brasiliensis

木材特征:心材红或深红色,有时夹杂暗红色条纹,边材较浅,心边材区别明显。生长轮不清晰,管孔少。轴向薄壁组织呈带状,木射线细,径面上有斑纹,弦面无波痕,无胞间道。木材有光泽,纹理交错。

主要材性:强度低,耐腐。干缩较大,干燥慢,易翘曲,易加工,但加工时易起毛或撒裂,钉钉难,胶粘性能好。

H.2.20小叶椴(дида Мелколистная)

学名:tilia cordata

木材特征:木材白色略带浅红色,心边材区别不明显。生长轮略清晰,管孔略小。木射线在径面有斑纹。木材纹理直。

主要材性:强度低,不耐腐,但易防腐处理。易干燥,且干后性质好,易加工,加工后切面光滑。

H.2.21大叶椴(T.plalyphyllos)

材质与小叶椴类似。

注:本规范介绍的识别要点,仅供工程建设单位对物资供应部门声明的树种进行核对使用,所提供的木材树种不明时,则应提请当地林业科研单位进行鉴别。

附录J 已经换算的目测分级进口规格材强度设计指标

J.0.1已经换算的部份进口规格材的强度设计值和弹性模量见表J.0.1-1,但尚应乘以表J.0.1-2的尺寸调整系数。

附录L 受弯构件侧向稳定计算

L.0.1受弯构件侧向稳定按下式验算:

L.0.2当受弯构件的两个支点处设有防止其侧向位移和侧倾的侧向支承,并且截面的最大高度对其截面宽度之比不超过下列数值时,侧向稳定系数φl取等于1
             h/b=4
,未设有中间的侧向支承;
             h/b=5
,在受压弯构件长度上由类似檩条等构件作为侧向支承;
             h/b=6.5
,受压边缘直接固定在密铺板上或间距不大于600mm的搁栅上;
             h/b=7.5
,受压边缘直接固定在密铺板上或间距不大于600mm的搁栅上,并且受弯构件之间安装有横隔板,其间隔不超过受弯构件截面高度的8倍;
             h/b=9
,受弯构件的上下边缘在长度方向上都被固定。

L.0.3当受弯构件的两个支点处设有防止其侧向位移和侧倾的侧向支承,且有可靠锚固,但不满足本规范第L.0.2条的条件时,侧向稳定系数φl应按下式计算:
             
在梁的支座处应设置用来防止侧向位移和侧倾的侧向支承。在梁的跨度内,若设置有类似檩条能阻止侧向位移和侧倾的侧向支承时,实际长度应取侧向支承点之间的距离;若未设置有侧向支承时,实际长度应取两支座之间的距离或悬臂梁的长度。

附录M 齿板试验要点及承载力设计值的确定

M.1 材料要求

M.1.1试验所用齿板应与工程中实际使用的齿板相一致。齿板厚度误差应控制在±5%之内。齿板在试验前应用清洗剂清洗以去除油污。

M.1.2试验所用规格材厚度应与工程中实际使用的规格材厚度相一致,宽度应与试验所用齿板宽度相协调。确定齿极限承载力时,所用规格材含水率应为14%±0.2%,相对质量密度应为0.82ρ±0.03。其中ρ为试验规格材的平均相对质量密度。木材的年轮应与规格材的宽面相正切,齿板区域不应有木节等缺陷。

M.2 试验要求

M.2.1试验所用加载速度应为1.0mm/min±50%以保证在520min内试件达极限承载力。

M.2.2齿极限承载力为板齿承受的极限荷载除以齿板表面净面积。应各取10个试件以确定下列情况齿的极限承载力:
             1
荷载平行于木纹及齿板主轴(M.2.2a)
             2
荷载平行于木纹但垂直于齿板主轴(M.2.2b)
             3
荷载垂直于木纹但平行于齿板主轴(M.2.2c)
             4
荷载垂直于木纹及齿板主轴(M.2.2d)
             
制作试件时,应将齿板上位于规格材端距a及边距e内的齿去除。
安装齿板时,应将板齿全部压入木材,齿板与木材间无空隙。压入木材的齿板厚度不应超过其厚度的二分之一。在保证齿破坏的情况下,试验所用齿板应尽可能长。对于测试项目24,在保证齿破坏的情况下,试验所用齿板应尽可能宽。

M.2.3齿板极限受拉承载力为齿板承受的极限拉力除以垂直于拉力方向的齿板截面宽度。应各取3个试件以确定下列情况齿板极限受拉承载力。
             1
荷载平行于齿板主轴(M.2.2a)
             2
荷载垂直于齿板主轴(M.2.2b)
             
试验所用齿板应足够大以避免发生齿破坏。

M.2.4齿板受剪极限承载力为齿板承受的极限剪力除以平行于剪力方向的齿板剪切面长度。应各取3个试件以确定图M.2.4所列情况齿板极限受剪承载力。其中30°T60°T120°T150°T为剪一拉复合受力情况;30℃60℃120℃150℃为剪压复合受力情况;90°为纯剪情况。

M.2.5应测试3块用于制造齿板的钢板以确定其极限受拉承载力和相应的修正系数。修正系数为该钢板型号的规定最小极限受拉承载力除以试验所得3块试件的平均极限受拉承载力。

M.3 极限承载力的校正

M.3.1齿板受拉承载力的校正试验值应为试验所得齿板极限受拉承载力乘以本规范第M.2.5条中的修正系数。

M.3.2齿板受剪承载力的校正试验值应为试验所得齿板极限受剪承载力乘以本规范第M.2.5条中的修正系数。

M.4 齿板承载力设计值的确定

M.4.1齿板承载力设计值

M.4.2齿板受拉承载力设计值
             
取按本规范第M.2.3条确定的3个受拉极限承载力校正试验值中2个最小值的平均值除以1.75

M.4.3齿板受剪承载力设计值
             
取按本规范第M.2.4条确定的3个受剪极限承载力校正试验值中2个最小值的平均值除以1.75。若齿板主轴与荷载方向夹角与本规范第M.2.4条规定不同时,齿板受剪承载力设计值应按线性插值法确定。

M.4.4齿抗滑移承载力
             

附录N 轻型木结构的有关要求

N.1 规格材的截面尺寸

N.1.1轻型木结构用规格材截面尺寸见表N.1.1

N.1.2机械分级的速生树种规格材截面尺寸见表N.1.2

N.2 按构造设计的轻型木结构的钉连接要求

N.2.1按构造设计的轻型木结构构件之间的钉连接要求见表 N.2.1

N.3 墙面板、楼()面板与支承构件的钉连接要求

N.3.1墙面板、楼()面板与支承构件的钉连接要求见表 N.3.1

附录P 轻型木结构楼、屋盖抗侧力设计

P.0.1轻型木结构的楼、屋盖抗侧力应按下列要求进行设计:
             1
楼、屋盖每个单元的长宽比不得大于4∶1
             2
楼、屋盖在侧向荷载作用下,可假定沿楼、屋盖宽度方向均匀分布,其抗剪承载力设计值可按下式计算:

附录Q 轻型木结构剪力墙抗侧力设计

Q.0.1轻型木结构的剪力墙应按下列要求进行设计:
             1
剪力墙墙肢的高宽比不得大于3.5∶1。剪力墙的高度是指楼层内从剪力墙底梁板的底面到顶梁板的顶面间的垂直距离。
             2
单面铺设面板有墙骨柱横撑的剪力墙,其抗剪承载力设计值可按下式计算:

附录R 各类建筑构件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