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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黑建招[2012]6号)
加入日期:2012-10-16 09:56:09  查看人数: 1591   作者:admin

                                               黑建招[2012]6号  
  
   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
                 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地)住建局、绥芬河市住建局、抚远县住建局、省农垦、森工总局住建局,各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有关单位: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2]61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健全和完善现行招投标有关规定
各地要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管,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对现行的招投标有关规定进行全面检查和清理,凡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立即修改或废止,符合的可以保留继续执行。 
     二、加强招标人自行招标的监管
招标人办理自行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或者项目法人资格,其工程建设类注册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为招标单位在职人员,人员数量及条件不得低于与招标工程规模相对应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不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招标人不得自行组织招标活动。 
     三、建立招标代理合同备案制度
招标代理机构签订的招标代理合同应当报工程所在地招投标监管机构进行备案。招标监管机构对合同中的代理人员资格条件要进行严格审查,合同备案时招标代理项目班子人员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 
    (2)本人注册执业资格证书; 
    (3)职称证书; 
    (4)在本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凭证; 
    (5)招标代理专职人员证书及信用手册。 
     合同中代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在职人员并且全程参加代理工作,对合同中人员不参加代理工作,而由其他单位人员代替从事代理工作的,视为挂靠代理行为,招标结果无效,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代理机构及人员所提供材料弄虚作假的,计入不良行为记录,向社会通报,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个项目班子人员(应为3人以上)可同时代理两个工程项目的招标代理工作。各地招投标监管部门对代理项目班子人员实行系统锁定管理,制定切实可行措施,严肃查处挂靠出借资质、出租资质、泄密、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加强代理机构招标项目班子人员资格监管 
     工程招标代理项目班子人员资格规定如下:工程招标代理项目班子负责人(招标活动组织及招标文件主要编制人)必须是工程建设类注册人员,并同时具备招标专职人员证书,其他人员为中级以上职称同时具备招标专职人员证书。投资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项目、省外进入我省招标代理机构以及省内招标代理机构异地进行招标代理业务的,其项目班子负责人必须是国家住建部工程建设类注册人员(省注册的二级注册人员不得作为负责人异地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实行实名制。招标项目班子人员和招标文件的编制、审核、审定人员应当在招标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招标专职人员印章;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标底等重要文件上签字并且加盖本人注册执业印章和招标专职人员印章,没有签字和盖章的文件无效。上述人员对所代理业务承担相应责任。 
     五、进一步规范招标文件编制 
     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依法招标项目要按照标准文件要求和行业范本规定,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招标人依法对投标人有强制性要求条款的,在废标条款中应当有对应的规定,防止由于条款要求落实不清产生歧义,影响招标活动正常进行。坚决禁止招标文件中存在违法违规以及歧视性、倾向性条款。 
     要加强招标文件中有关工程计价条款、合同条款的审查,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当完整,招标控制价编制、投标计价要求及工程结算要求应当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的规定。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合同主要条款内容,合同价款确定方式,合同价款调整方式等,避免由于招标文件中计价条款、合同条款与中标后签订施工合同的内容不一致造成工程价款结算纠纷和争议。 
     在评标办法中要增加扣分事项条款,明确企业存在不良行为记录应当扣分的分值,并要求投标企业自行查询黑龙江工程招投标网“市场行为信息平台”中的有关扣分事项文件,避免招标工程由此引起纠纷。 
     要加强招标文件的备案监管,招标代理的工程项目,其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等文件在加盖招标人公章和招标人法定代表人签章(签字或盖章)的同时,必须加盖招标代理机构公章以及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章(签字或盖章)方为有效,否则视为无效文件,招标监管部门不予备案。 
     六、加强企业信用管理规范市场主体行为 
     各地招标监管部门在工程招标备案时,要认真查询黑龙江工程招投标网“市场行为信息平台”发布的企业信用评价和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对建筑业企业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的建筑业企业年度信用评价中不合格的和待定的企业,以及没有参加年度信用评价的、没有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要坚决禁止参加工程招投标活动;对企业由于质量或安全生产存在问题,被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要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黑建招[2011]5号)的规定,除对企业在下一年度每次投标时扣分外,增加对承担该项目的建造师和监理工程师总监在下一年度每次投标时,在投标总得分中扣1.0分的处罚(企业以及建造师或监理总监一年内发生多次不良行为记录的,累加扣分各自不超过5 分);对代理机构发生不良行为以及信用评价为C级或者信用评价为B级并且在规定时间内没有进行整改合格的进行通报,同时禁止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七、完善激励机制鼓励企业争先创优 
     为加强市场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对获得国家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国家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省龙江杯奖、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样板工地的企业,可以作为业绩试行对企业和担任获奖项目的建造师或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总监投标时加分(分别为获奖文件中排名第一的人员,排名后续人员投标时不得加分,获奖文件没有建造师和监理工程师总监名单的其业绩无效)。有外省企业参加投标的工程,只允许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国家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加分。工程招标除上述规定的奖项外,投标人的企业资质等级、项目班子管理人员的资格等级及其他各类奖项不得加分。 
     业绩加分标准应当按如下规定执行: 
     获得国家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的,自获奖证书下发之日起一年之内(超过一年期限的不得加分)企业每次投标可以加0.2分(如集团企业获奖,只限于集团投标时加分,集团内独立法人的各类公司投标时不得作为业绩加分);建造师或监理工程师总监三年内可以使用2次,每次投标可以加1.0分(三年内两次中标后此奖项不得再次使用,业绩超过三年的无效)。获得省龙江杯奖的,自获奖证书下发之日起一年之内(超过一年期限的不得加分)企业每次投标可以加0.1分;建造师或监理工程师总监三年内可以使用2次,每次投标可以加0.7分(三年内两次中标后此奖项不得再次使用,业绩超过三年的无效)。 
     获得国家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的,自获奖证书下发之日起一年之内(超过一年期限的不得加分)企业每次投标可以加0.05分(如集团企业获奖,只限于集团投标时加分,集团内独立法人的各类公司投标时不得作为业绩加分);建造师或监理工程师总监三年内可以使用2次,每次投标可以加0.20分(三年内两次中标后此奖项不得再次使用,业绩超过三年的无效)。获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样板工地的,自获奖证书下发之日起一年之内(超过一年期限的不得加分)企业每次投标可以加0.02分;建造师或监理工程师总监三年内可以使用2次,每次投标可以加0.10分(三年内两次中标后此奖项不得再次使用,业绩超过三年的无效)。 
     投标企业获奖的业绩分值可以累加最高不超过1.0分。建造师或监理工程师总监获奖的业绩分值累加最高不超过 2.0分。业绩分值可以直接计入投标人总得分中。 
     获奖项目的建造师或监理工程师总监调离获奖企业到其他单位执业的,该建造师或监理工程师总监投标时在原企业的获奖项目不得作为业绩加分。 
     各地招投标监管部门要严格审查投标人获奖业绩的有关资料。投标人投标时必须提供工程项目获奖证书、获奖文件(获奖文件应含有建造师和监理工程师总监人员名单)、有关获奖信息报纸公告以及获奖单位名单查询网址等,材料不齐全的不得作为业绩加分。对企业和建造师或监理总监业绩加分的,各地招标监管部门要及时上传省招投标监管系统,并通过省工程招投标网站向社会公示。对投标人投标时提供虚假资料的,按废标处理,已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并依据《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八、加强评标专家信用管理 
     各地要建立完善的评标专家考核制度,充分利用专家信用手册开展对专家现场评标行为的信用考核,对专家评标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无理取闹行为的,要勇于制止,坚决打击虚假评标行为。要积极扩充专家库,对符合条件的技术经济人员要及时组织进行评标专家资格申报。 
     九、完善交易中心服务功能
各地交易中心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加快建设,重点完善体制建设,交易中心必须与行政监管部门脱钩,成为真正独立为招投标交易提供服务的场所。要积极拓展服务业务,按照国家提出的“统一进场、集中交易、行业监管、行政监察”要求,加强对交易中心的管理,完善场所、制度、设施建设,重点完善电子设备的升级改造,为推进电子招标打下基础。要加强对县一级招标服务场所的管理,保证工程招标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下进行。 
     十、强化招标监管系统应用推进电子招标建设 
     各地要强化省招投标监管系统以及电子监察系统的使用。凡是达到招标规模及范围的工程均应履行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系统全部流程,工程所在地县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区域内的招标工程监管系统使用情况。招标代理机构及投标人应按照监管系统要求按时填报相应信息,并对所填报的信息负责。对于无故不履行监管系统流程以及被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监察部门通报的工程,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处理。各工程交易中心负责电子监察系统的信息录入以及网络监控硬件的维护工作,保证开标前工程信息的及时录入及监察系统工作时间的正常开启。 
     各地要依托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大力推进电子招标建设进程,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工程电子招标推进计划,尽快建立电子招标系统,实现工程招标交易、服务、监管和监察全过程电子化。各交易中心要全力支持电子招标建设工作。现阶段在推进电子招标的同时,对国有投资工程大力推进计算机辅助评标软件的应用,全面提高评标效率和招投标的公正性、准确性,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和影响。没有开展计算机辅助评标的地市,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计算机辅助评标的应用力度和进程。 
     十一、加强县域工程招投标活动的行业管理 
     各地对所属县应建立完善的招标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要采取会议学习、培训指导、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县级招投标管理工作加大指导力度,提高招投标工作水平,尤其是要指导县域工程使用省监管系统对招投标进行监管,将县域内招标工程全部纳入监管系统内进行管理。


                                                              二O一二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