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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细则
加入日期:2012-10-16 09:37:57  查看人数: 1458   作者:admin
                  黑龙江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绿色建筑健康发展,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技术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是指对申请进行绿色建筑等级评定的建筑物,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按照本细则确定的程序和要求,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一种评价活动。评价标识等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3个等级,标识包括证书和标志。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行分级管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及三星级绿色建筑的初审和上报工作。 
     第四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 ,以下简称“设计标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运行标识”。
“设计标识”是依据《标准》、《技术细则》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规划设计部分)》,对处于规划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按照《管理办法》对其进行评价标识。标识有效期为1年。
“运行标识”是依据《标准》、《技术细则》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运行使用部分)》,对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按照《管理办法》对其进行评价标识。标识有效期为3年。 
     第五条  评价标识的申请遵循自愿原则,评价标识工作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监督管理我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制定管理办法,监督实施并成立“黑龙江省绿色建筑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黑龙江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绿标办”)。“省绿标办”设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 
     第七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省建设技术协会负责评价标识的日常工作并组成黑龙江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对一星级和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进行审定,对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进行初审和上报。 
     第八条  市(地)、农垦、森工总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的申报、推荐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九条  评价标识的申请应由业主单位或房地产开发单位提出。鼓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物业管理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请。 
     第十条  申请设计标识的建筑,应当完成施工图设计并通过施工图审查,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规定,以及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 
     第十一条  申请运行标识的建筑,应当通过工程质量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工资和工程款。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填写《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书》(附件一),提供工程立项批件、申报单位的资质证书,工程用材料、产品、设备的合格证书、检测报告等材料,以及必须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营管理资料,按照《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证明材料要求及清单》(附件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明材料要求及清单》(附件三)要求附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各市(地)、农垦、森工总局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对审核通过的项目签署推荐意见后,一式二份连同电子版报送“省绿标办”。 
     第十四条  一星级和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请在通过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后,由评审专家委员会对其进行现场核查、评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通过评审的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天。经公示后无异议或有异议但已协调解决的项目,由建设部备案、编号后,颁发证书和标志。对有异议而且无法协调解决的项目,将不予进行审定并向申请单位说明情况,退还申请资料。 
     第十五条  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请在通过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后,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上报。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和标志(挂牌)由省、市(地)、农垦、森工总局建设主管部门监督使用。 
     第十七条  证书和标志(挂牌)应按《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使用规定(试行)》使用,如出现违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使用标识: 
    (一)建筑物的个别指标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不符; 
    (二)证书或标志的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要求。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标识,被撤销标识的建筑物和有关单位,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评价标识申请。 
    (一)建筑物的技术指标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有多项(三项以上)不符的; 
    (二)标识持有单位暂停使用标识超过一年的; 
    (三)转让标识或违反有关规定、损害标识信誉的; 
    (四)以不真实的申请材料通过评价获得标识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检查的。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标识进行虚假宣传,不得转让、伪造或冒用标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一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书.zip
                2二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证明材料要求及清单.zip
                3三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明材料要求及清单.zip
     
     以上附件在www.hljjs.gov.cn下载